营业税、消费税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比
(2010-04-26 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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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税法与税务会计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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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 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划分几种具体情况: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④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8.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9.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10.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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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品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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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未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