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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尝禁果后,双方家长该怎样面对?

(2009-03-26 09:55:12)
标签:

禁果

性行为

刑法

少女

澳门

英国

原创

文化

分类: 杂文

早前英国13岁男孩阿尔菲·帕顿,与15岁女友仙黛尔生下一女事件,曾经震撼一时。无独有偶,在一向风平浪静的澳门却也发生了同类型事件。

 

据消息报道,一名十三岁少女早前与一名十八岁青年相恋。两人曾偷尝禁果,少女事后得知怀孕,此时两人经已分手。事件发生在上个月,该名少女的母亲见女儿腹部鼓涨如箩,疑似怀孕症状。经过严厉查问,方从少女口中得知曾和他人发生过性行为而导致怀孕。该名少女母亲得知此事后,于2月15日带同女儿到有关司法部门报案求助。涉案男青年已于昨日被拘捕。

 

该名少女母亲早前已经发现女儿腹部隆起,心想女儿年龄尚幼,初时并未留意。后少女腹部日间增大,才心里有所怀疑,遂带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后证实怀孕。父母得知女儿于2007年12月至去年8月期间,曾与一名十八岁男性青年发生多次性行为,亦即是说该名少女在12岁时已与17岁的少年发生了性行为,已怀孕7个月。

 

类似于英国早前发生的事件今次在澳门上演,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事件女方比男方年龄为小。若倒换过来,女方年龄是十八岁而男方年龄为十三岁,是否也会涉及儿童性侵犯问题?答案是一样的,在本澳法律中,与未成年人士发生性行为必须负上刑事责任,“与未满十四岁少女发生性行为”则尤其严重,俗语所谓“衰十三”。

 

根据刑法认定未满十六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十六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那当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交罪;若当事人未满十四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呢?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未满十四岁者发生性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之人发生性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罚男女皆适用,但是未满十八岁者犯了罪后,有关部门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因此常会有这种情形出现:父母发现小孩偷尝禁果后,双方家长互告对方小孩强暴,后又因达成和解而撤回告诉。这次事件双方最好的解决办法也许就是庭外和解了。

 

从该次事件分析,涉及该案两名少年同时是原告方,同时也是被告方。发生该等事件父母也多为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事已至此,已不可挽回。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打掉胎儿或同意双方结合。如果以英国那次事件学习,倒大可不必弄上法庭。因为该事件对双方名誉有损失之外让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从此更加曲折。事情的分别在于英国的那对孩子是互相相爱,虽然后来还传出有多名男子争夺做父亲的权利而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相比之下澳门这次事件倒还算轻微。不过英国的那对孩子现在已经沦为离异家长的摇钱树,争相报道和取得他们的最新消息。如果说孩子发生偷食禁果有不道德的因素,那么他们的父母这样来处事则更为可耻。

 

近些年来,一方面由于媒体和网络不良信息的日益泛滥,很多年龄尚幼小的孩童已变得“人小鬼大”。对两性之间的事情早已经耳闻目染,有所了解,但这些知识多数是通过不当的渠道中获得。年龄小,知识不全面,缺少自制力的情况下会出于好奇,冲动等因素,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从另一方面来看,孩子年龄小的那一方总会被人认定比较无辜而视为受害者。不管犯事者的情况如何,多数原因该为缺乏家庭温暖或家长老师平时荒于管教。

 

学生向来受三方面的影响最大:家庭,学校,社会等。家庭是否和谐安定,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成员关系和环境,让孩子得以专心向学,父母是否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时刻观察和关注他们的成长;学校有否注重德育,提供相关的未成年人性知识和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害等课程,学校内部风气又如何;社会上面就更是一个大的环境,在经济急剧发展变化和高度繁荣昌盛后面的道德和社会民风却出现了相背道而驰的情况,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从源头上来分析,应该还是教育的问题。当道德观念处于下风,教育的不全面导致知识面和心理素质跟不上日益早熟和提早发育的少年,从而出现知识面的断层。每个人的成长过程里,由家庭到学校,再从学校走入社会。这个过程里面三方面的束约和关怀起着决定性因素。是否应该提倡提早开设性教育课程,让少年懂得珍惜自己的前程。不至于贪图一时的快乐而毁坏了自己一生或让两个家庭同时破裂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已无法让孩子满足,疲于工作或外事的父母难免疏于管教孩子,是否应该醒悟:赚了再多的钱也是为了孩子,但钱并不能让孩子幸福的情况下,又该怎么办?没错,家长应该把自己的家庭经营的温暖并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怀和支持,发展他们有利身心的兴趣或爱好,不能让他们在日渐无聊而毫无人生目标的情况下,过早的接触男女之间的事情而后悔莫及。

 

偷尝禁果后,双方家长该怎样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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