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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要与被告并肩而坐?

(2014-02-26 22:00:34)
标签:

律师被告人并肩而坐

首次

河南

囚衣

杂谈

【庭审中律师的地位越高,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交流越方便,被告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司法判决公正的几率就越高,出现冤案的可能性就越小。期望河南法院的这项改革能够通过制度创新在全国推广。】



“从现在开始,法院庭审时刑事案件被告人应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这是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提出的要求。这一要求已经变成了现实。2月26日上午,新郑法院庭审时脱去刑事被告人马军的黄马甲,去掉手铐,而且首次将原先的“四方格”变成了“三角形”,刑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这个简单变化,让我国的庭审格局改革,又向前迈出艰难一步。(报道详见今日《大河报》A07版)


新郑法院把庭审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律师原本分开的座位放在了一起,就这么一个桌椅位置的小小变化,怎么就引发出“全国首次”、“让我国的庭审格局改革向前迈出艰难一步”这么大的效应呢?要说清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律师这两个概念和相互关系。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院庭审阶段仍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是一个被冤枉的人。由于多数被告人都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讯问时,他们很难对证据的真假、所定罪名是否适当做出准确判断,即使能够判断,也会因为法庭气氛、缺乏在这种场合发言的经验等产生恐惧、压抑和紧张感,成为法庭博弈中明显的弱势方,无法公平、有效地为自己辩护。这,正是许多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设立律师辩护制度,就是为了改变这种局面。

 

代表民间权力、以与公权力抗衡为职责的律师,其主要优势就在于他们熟悉法律,知道被告享有的权利,知道控方和法官常犯的错误,能够很容易地发现公诉方指控中的问题。他们还有长期出庭辩护的经验,镇静自若,思维清楚,善于表达,加上多数律师是靠被告给予的诉讼费生存的,所以他们会竭尽全力依法维护被告的权利不受侵犯,迫使刑侦、公诉、判决等公权力不敢草率行事,从而付出更多成本防止当庭出丑,努力杜绝判决不公甚至冤案的发生。这也正是某些公诉部门竭力反对这种改革的主要原因。

 

按照这个原则,庭审时让律师和被告人坐在一起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及时与自己的律师沟通,甚至包括认罪与否,但由于被告人与辩护人相隔较远,辩护人无法针对法庭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与被告人进行交流,适时调整辩护策略;有的法院甚至在休庭期间也不允许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这些做法与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严重妨碍了有效诉讼,根本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于这是法律的缺陷造成的,所以我省高法做出的这个改革不但开了先河,而且意义重大,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


我们看许多国家有关庭审的电影时,会发现律师不但和被告坐在一起,而且非常活跃,他们可以不停地在法庭上走动,一会儿质疑控方的证据或罪名,一会儿要求证人回答案情的关键细节,一会儿用现场演示推翻控方的结论,不卑不昂,滔滔不绝,似乎是庭审的主角;我们很少看到被告胆战心惊、木讷茫然的表情,因为他知道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总之,庭审中律师的地位越高,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交流越方便,司法判决公正的几率就越高,出现冤案的可能性就越小。期望河南法院的这项改革能够通过制度创新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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