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该废除了!
(2009-05-13 2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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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废除垄断健康禁烟杂谈 |
□岳建国
记者在追踪采访公安县如何处理“红头文件”摊派烟草指标一事时发现,不少官员仍在为自己辩解,而依据则是上级制定的烟草专卖计划。比如有人说:“因为烟草专卖计划里没有列入湖南烟,所以要打击;因为烟草专卖计划中有销售数额,所以要完成。”还有人说,“烟草专卖制度利国利民,是个好制度。因为烟草税收大,有烟草企业的政府当然要支持本地的烟草品牌”。(见5月13日《法制日报》)
县政府出台强制购买香烟文件,明显是一件离奇、荒诞、违法并涉嫌腐败的事情,可官员们却可以理直气壮地用法律为自己辩解,细想想,我们还真的无法说他们完全是在胡搅蛮缠,因为如果没有烟草专卖制度,就不会有上级政府的烟草专卖计划;如果没有这个计划,他们也许就不会出台这个文件!这就不得不导出这样一个逻辑:要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必须先对现有烟草专卖制度进行审视。
目前世界上仍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已经很少。我国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其立法宗旨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笔者认为,由于社会理念的进步和现实教训的启迪,这项法律与立法初衷已经渐行渐远。
其一,“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这个理念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没有依法禁烟的前提下,只要是未成年人,人人都可以购买,而有多少需求,就应有多少生产和经营,产量再高也没有理由限制,过剩了自然由市场来调节,从实践中看,也没见国家限制过烟草产品的生产。因此,我不明白“有计划地和生产和经营”有多大必要。
其二,“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个初衷虽然是对的,但烟草也是产品,任何产品都必须保证质量,但保证产品的质量完全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没必要采用专卖的办法。例如,食品比烟草更需要质量控制,并不能证明食品经营也必须采用专卖的办法。
其三,《烟草专卖法》中虽有“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这个条款,但这应该用文化、教育的办法来引导,用《广告法》、出台限制或禁烟吸烟的法律来实现,与专卖没有多大关系。从实际情况看,商店卖给青少年烟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青少年抽烟人数不断增多就是证明。
其四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明显是没发现烟草危害时前的陈旧思维。现在,抽烟致癌早已成了医学定论,我国已经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上签字。从长远的目标看,烟草行业应该逐渐消失,无论它对税收的贡献有多大。因此,我们目前理应用“税收服从于国民健康”的理念来审视烟草专卖制度,而不能为了税收而长期牺牲健康。
其五,烟草专卖制度与出台不久的国家反垄断法相抵触,危害很多。首先,垄断导致烟价居高不下,过高利润对造假者形成巨大诱惑;因烟草企业瞧不起每包两三元的低档产品,使收入低的烟民买不起香烟,这又给低档烟造假者提供了市场;其次,垄断形成的巨额利润,刺激各地官员用种种违规违法的行政手段大力鼓励烟草的种植生产和销售,使这个市场不断扩大,很不利于达到控烟的目的;再次,烟草垄断造成腐败,如层层下发文件下达购烟指标,如烟草企业把公务员作为高档烟的促销对象(如“厅局级的享受”这句广告词),使烟草成为公款流失的重要源头之一,等等。
卫生部部长陈竺去年11月指出,卷烟的生产与销售是引发慢性病的罪魁祸首,1998年以来,中国卷烟销售量以每年五个百分点的速度逐年上升。中国拥有世界三分之一的烟民数量,如果不改变,在男性青少年中,将有三分之一者死于吸烟。(见2008年11月29日全球医院网)总之,烟草专卖制度,已经到了废除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