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近年来受到许多律师及全国著名法律专家的质疑,认为这部行政法规与近年来出台的一些上位法相悖,建议全国人大进行废除。但是,有些法律工作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如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某法官认为:“现有劳教制度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在中国现今的国情下,依然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它就像一个大袋子,运用其他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总能装到这个袋子里,这对当下有些易激化矛盾的缓解是有积极意义的。”(见12月6日《大河报》)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像一个大袋子,运用其他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总能装到这个袋子里”,对于这句话,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甚至感到后怕:一个人只有明明白白地触犯了某个现有法律,执法部门才有理由逮捕他、审判他,既然他的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为什么会出现“法律无法解决”的奇怪现象?如果在起诉或庭审中发现这是一桩冤案,那还不赶快将他无罪释放算了,将他装到《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大袋子”里干啥?这不是冤上加冤吗?
我当然知道,在现实中,他所说的“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可能要复杂得多。比如那些不是恶性犯罪的惯犯,按照《刑法》等法律去处理太麻烦,不能从快结案;比如某人有犯罪嫌疑,但最终发现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比如此人确实有罪但情节轻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不予追究的;比如有的人确实被冤枉了,应该立即无罪释放、给予国家赔偿并进行道歉的;比如法官已经决定将某个嫌疑人嫌疑人无罪释放,但由于种种压力,他改变了主意,等等。
很明显,对于这些问题,不是法律无法解决,而是执法的人不想去依法解决,因为他们不想给自己增加工作量,或者害怕给自己或部门脸上抹黑,不想为这些问题承担责任!于是,“大袋子”就成为他们解决难题的最后法宝——让他们接受劳动教养吧!
可是,执法部门这种做法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冤枉,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遭受不幸,只能让人们更加不相信法律,进而使用非法律的方式来发泄不满,只能滋生和激化矛盾,怎能起到缓解矛盾激化的效果?
总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大袋子”不但不能促进法律的公正,而且有可能为某些心术不正的司法人员提供制造冤案的条件,请司法工作者不要迷恋这个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