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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果理论与非效果理论及动机与效果的关系(上)

(2006-12-17 23:10:57)
分类: 道德和哲学

关于效果理论与非效果理论及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现代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区别,是非效果理论(或义务论)和效果理论(或功利主义)之间的区别。义务论者认为,当行为与相应的义务原则相符合时,该行为是正确的。“诺言之所以必须遵守,债务之所以必须清偿,是因为这些行为是人们的义务——而不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效果。”[1]“义务论者受到这种推理的引导,从而强调行为的价值在于动机而不在于效果……。为了理解义务论者所说的动机的作用,我们假设有三个人履行同一个行为:给一个面临缺粮和饥饿的紧急关头的国家送粮食。假定其中一个人这样做是为了当选政府官员;第二个人相信这样做将给他的生意带来利润;第三个人是由于许过提供帮助的诺言而受到道德上的约束。许多人会认为第三个人的动机是值得赞扬的,而前两个人的动机不值得赞扬,即使这三个人的行为产生的效果完全相同。义务论者说,一个人的动机或者是以道德义务为基础;或者是以毕生奋斗促进自我利益为基础;或者是以取得自己预期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这种区别就是很有意义的区别。道德荣誉显然来自义务的动机,因而基于第一、第二个人的动机的行为不可能有道德荣誉。”[2]“义务论者相信,当行为符合某一凌驾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义务所要求的判断或行为规则时,该行为是正确的。”[3]

我们这个世界上果真有什么义务是“凌驾性的非功利……”的吗?如果有,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呢?是“神圣命令”吗?“按照这个理论,神的意志便是最终标准。一个行为或一种行为类型,当,而且仅当它是神所命令的,它才是正确的;当,而且仅当它是神所禁止的,它才是错误的。”[4]这到好,所有的义务都由神来安排,作为人,我们满可以轻松自在地生活而无须为应当怎样生活操心了。可是,我们仍然无法理解那些“凌驾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义务”到底是什么东西。那么,它是“蒙昧的面纱”掩盖下的“社会契约”[5]吗?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是建立在假想的人类绝对平等状态基础上的,因而也是不可信的,这是我在前面讨论平等理论的时候已经论述过的。那么,它是康德的“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6]吗?就“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都是无条件的、先念的、纯粹理性的而言,它和“神圣命令”并无本质的区别,因而也是无法确证的。最后,义务论者只有靠直觉了,靠那种所谓的不证自明的,自然领悟的形式[7]来把握那个“凌驾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义务”了。可见,世界上并没有什么义务是“凌驾性的非功利……”的。任何道德理论,一旦排除功利原则,便必然导致虚无主义和神秘主义。

从表面上看,义务论者强调行为的价值在于动机这一点,似乎也含有一些合理的成分,但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因为问题并不在于义务论者强调了动机,而在于他们把动机看成了一切。义务论者完全割裂动机和效果之间的统一关系,自然是为其“凌驾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义务”理论服务的。

然而,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那种与效果无关的神秘的动机。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动机不但在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发展,而且还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就一切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达到好的效果而言,效果的善恶,当然就成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最终标准,这是毫无问题的;不过这并不是说,动机在对行为的道德评判中毫无意义。动机虽然属于主观范畴,但就其必然包含对某种效果的预测和追求而言,它的这种指向性也是能够从效果中得到确证的。也正因如此,动机构成了对行为价值评价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动机和效果的辨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在考察具体的道德行为时,必须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查动机,而最终的落脚点,应该在效果上。




[1] 引自汤姆·L.彼彻姆(美):《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5月第一版,第163页。

[2] ,第165页。

[3] ,第166页。

[4] 引自汤姆·L.彼彻姆(美):《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5月第一版,第166页。

[5] 参见约翰·罗尔斯(美):《正义论》。

[6] 参见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

[7] 参见GE.摩尔(英):《伦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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