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真实、法律责任及其伦理困惑
(2020-06-10 10:59:09)分类: 时事杂谈 |
何光顺/文
当前人们普遍使用微信或加入不同微信群,并有自己完全不熟悉的微信号,只是同在一个群,或可能只是在朋友圈,公安机关就可能或全面或随机调查,这可能会涉及到公权力的滥用,也让每个公民处于被骚扰的状况,这是当前中国网络微信安全执法中可能普遍遭遇的问题。我自己目前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即完全未曾谋面,只是同在一个微信群,而且与一个微信成员没有任何交流和对话,但却被公安办案人员要求提供该微信成员信息。这种广泛的骚扰,对普通公民构成了不便,这是第一个需要注意的。
其次,就是对所涉信息的责任轻重的认定,也是会导致困扰和伦理困境。即当公安办案人员就某个侦察案件或核实事项向我们进行调查取证,出于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和对于国家执法机关的信任,我们都会尊重和配合办案人员,以确认或指证具体信息是否真实,这也是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但问题在于这个真实的信息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确认和指证信息的公民,认为这些信息不构成违法、犯罪或至少是法律责任较轻,但因为某条法律导致信息涉案公民被判承担法律责任或较重责任,这就会产生伦理困惑,即我不认为这些事项或信息构成犯罪,我虽然有义务证明其是真实的,但这个关于真实信息的确认和法律上的指证,却可能因为办案机关对于信息的性质认定不同,以及一些法律条文造成涉案公民的过度承担罪责,这就陷不得不作证的公民于不义。
这就回到我文章开头说到的情况,一个与我完全没有任何直接联系的某个微信群群成员在某群里谈论某个历史人物、政治人物、意识形态、党派等问题,既有批评也有比较激烈的否定,甚至谩骂,公安办案人员就这样一个和我没有任何联系,也甚至在群里没有发生任何对话的仅仅只是同在一个群的群成员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产生了信息真实、法律责任与伦理困惑的问题。比如,对于具体问题的批评,我个人或调查办案人员,可能都认为是可以的,但有些否定或谩骂,确实看起来是过激的,或不妥当的,在我看来,这些言论如果还没有成为行动,那其法律责任则较轻,可以相关法律机关予以警示或某个口头或书面制止即可,但我可能认识到办案人员或执法机关对这些只涉及到言论真实的信息的罪责认定是和我不同,而且很可能是比较重的,这就产生一个伦理亏欠,我有义务证明所调查信息是真实的,但我的证实却造成或强化了他人被不当判罪的可能,这于我是一种伦理歉疚,即我无意伤他人,他人却因我而遭到伤害。
这就是我们每个中国人都会熟悉的文革时代的伦理困境,即当对某些语言或行为事实的定罪标准很低之时,每个人都可能处于犯罪状态,而且常常不得不配合公安办案机关供述某些自己不认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一些涉及他人的事实,而这样的事实又无处不在,这就构成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供述和指证罪责,因为这些指证的普遍化日常化,这就导致了每个人在日常生活层面要小心自己是否会被他人指证,以及他人的相关事实是否应当主动指证或配合办案者进行指证,这就出现了到处都是陷阱,每个人都可能被他人指证的他人即是地狱的状况,就会出现人人相防相害的情况。当这种情况最初出现时,人们会有伦理上的不安,但当其普遍化而每个人不得不配合办案机关指证或被教导需要主动指证时,那么,人们的不安就逐渐消失了,一种普遍的互害的社会就可能形成。这也就涉及到公安办案人员因为法律的认罪较低,所导致的公民的安全感的普遍下降,这就构成了第三重危害。
在当前时代,我们实际是需要高度警惕我们国家重蹈文革的覆辄的,对于具体的公民的言说,尽量不进行语言上的定罪,对于那些不涉及到现实中的公民个体的激烈攻击或谩骂式言辞,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制止即可。至于真正在行为上的攻击他人或破坏社会安全,才进行法律的罪责确认。尤其是对于政治或历史人物的批评,这方面不当过于敏感。如涉及到伤害民族或大多数人的感情的言行,提前予以制止即可。这个问题也相应涉及每个公民是否有权利或该以何种方式讨论历史人物或政治人物问题,如果把一些一般性的批评,或普通的情绪不满视作违法犯罪,那就堵塞了我们反思历史的可能,一个社会就不能在以史为鉴中前进,这其实也是因为执法点过低所将带来的民智和民族精神的退化,这是第四重危害。
因前来调查某微信群成员的办案人员叮嘱要求保密,不能透露具体情况,我在法律上不清楚我们是否有就被调查事项保密的责任,但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就尊重办案人员要求保密的叮嘱,仅仅从学理上对这样一个公民普遍面临的问题的反思和检讨。我个人只希望,公安办案人员不要随便骚扰和事项实际无关的普通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几百几千的微信好友,也可能加入了几十个数百个群。如果与那些没有任何具体交集的微信号(还非具体公民)都要提供关于他们微信的信息情况,那我们每个公民,就处于不断被打扰又不得不提供公安机关所说的提供和指证信息的情况,我只希望我们的公安机关能规范执法,只具体调查直接信息关涉人员,而非基本无关人员了。
另外,自认为自己作为致力于关心个体的权利、民族的安全和社会之福祉的学者,也常常被约谈。不是因为自己谈了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而是因为这些事情敏感。就此情况,我自己也有很好的心理准备。即我不能对网上任何微信群成员负责,但我对于自己的任何言论与行为负责。我也考虑好了回家种地的可能。因为如果一个社会,我们的言论完全是为了民族和社会,只有建设性的讨论,而没有任何激烈和攻击性的发言,一个社会都不能容纳,那我们只能陷于完全的失望和悲哀了。
真是让人不禁一声叹息!
20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