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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导游员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旅游购物商店给予的佣金(或称回扣),佣金是指导游人员陪同旅客去旅游购物商店以后从商店获得的中介性收入。当然,导游员拿了佣金后,并不是一个人所有,还得与司机等陪同人员平分。因为导游员出来带团是代表旅行社的,如果遇到有关购物方面投诉的话,所有的风险都由导游承担,司机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所以我国旅游汽车司机的日子比导游要好过得多。
导游收受旅游购物商店付的佣金是否合法呢?根据1999年10月1日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曾专门对导游能否拿购物回扣作过专业的研究,发现除了已不再适用的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都避而不谈,其实是默认导游人员合理收取回扣、小费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