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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诞生历程

(2015-10-03 19:10:32)
标签:

体育

分类: 体育文摘

一、历史的必然产物

19958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的通过不仅填补了我国立法的一项空白,也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体育法专家于善旭曾参与《体育法》的起草修改和《释义》的编写,并长期从事体育法学方面的研究——

  背景:1995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施行。

  受访人:于善旭(天津体院副院长、体育法专家)

  记者:《体育法》的制订体现出了什么价值?

  于善旭:1993年体育深化改革,接下来制订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上当时我国在世界体育舞台上的表现凝聚了人心,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声势浩大,自然会得到国家重视,所以要立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要发展,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促进人才全面发展,不光是思想道德的培养,还有体质方面的养成。这样的趋势,使体育事业更加受到重视。可以说,体育成了一种生活方式,是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比如最早一周工作六天,后来减少到五天半,再到现在的五天,大量的业余时间就可以进行体育锻炼。

  记者:《体育法》通过实施之初,有什么不足之处?

  于善旭:有两个方面。第一,《体育法》的制订很不容易,一共经历了十五六年,仅仅起草就八年。内容上从现在看,有着明显的推进改革和社会化的趋向。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运动员就业优待保障问题。但是毕竟那个年代很多改革思路没有现在这么明确,总体比较粗放,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不过有总比没有强,思路不可能一下子那么清晰。这是立法本身存在缺陷。

  另外就是实施方面。1978年我国逐步推行法治建设,立法执行普遍存在问题,比如《体育法》中有关体育场地的保护就没有很好地执行。再加上体育部门对社会的公平服务管理普遍比较宏观,比赛多活动多,“争光思维”让管理行政公共服务很受限,压力动力不足,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实中不尽如人意。2005年,刘鹏局长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提出修改《体育法》的任务,1995年通过后的头十年是实施推进,从2005年起就要一边推进一边修改。

  记者:《体育法》体现出来的优点在哪里?

  于善旭:虽然有缺点,但也要客观承认它起到的作用,就是确立了体育事业的地位,规定了要发展体育事业。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不再保留国家体委,其职能给了体育总会。《体育法》规定体育总会是社会团体,不是行政部门。这么大的国家,体育比较落后,没有行政部门去管,地位会很难保障。但是改革的思路是明确的,有利于改革成果的巩固并推进。就像我们现在已经提出了体育仲裁,这是一种独立的民间解决方式,尽管没有建立起来,但思路还是很超前。《体育法》的通过和实施确立了体育的地位,推动了改革成果,对体育普及化发展起着积极作用。最明显的就是全民健身,全民健身是体育整体发展的基础。正是《体育法》对全民健身加以确认,这是老百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是使老百姓受惠的事业,而不是少数人的。2009年推行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就是《体育法》推进的延续。

  记者:这对全民体育法治素养的培养和提升有什么作用?

  于善旭:我国1996年全面普法,一方面宣传教育,一方面通过环境体验,这对整体的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种氛围。随着历史的推进发展,《体育法》的价值问题形成了一些共识。过去侧重行政管理,现在体育的发展走向了对全民的服务,不断扩大完善巩固体育服务,将体育的核心从管理转到了治理。不再是上对下,而是对话协商交流,形成共同参与的意志,也就是从过去单纯的行政,转换成了对广大公民权利的服务。

  记者:《体育法》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于善旭:第一个就是对《体育法》的修改,民间和网络上有各种说法说要怎么改,其实目前还是研究阶段。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宏观思路不是非常清晰。让民间有活力的组织机构发挥作用,向市场放权,推动体育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最基本的核心就是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三者的关系,是否要像世界上很多国家那样,独立出来,让社会组织承担起来,中国足协与总局脱钩就是一种尝试。还有就是《体育法》核心的顶层设计很难,没有设计怎么形成法律条文,比如体育纠纷仲裁等方面都要有具体的思路,要做一些实验和试点。我国的体育社团立法也很滞后,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要有登记管理等。再有就是加强《体育法》的宣传。

二、十余年心血 千百人努力

对于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体育来说,体育法的出台无疑如虎添翼,正如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所言:中国体育由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体育界设想并草拟体育法,已有十多年历史,早在1980年,当时的国家体委主任王猛就在全国体工会上提出,应“及早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体育法草案”。

  此后,国家体委有关部门着手收集翻译国内外体育立法和其他立法材料,整理国内有关体育法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准备工作。1986年,李梦华主持国家体委工作时提出“七五”期间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法。1988年,国家体委成立《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的有关机构,并于一年后拿出初稿,仅到1992年,这部草拟的体育法就已十易其稿,征求了各方意见,而最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的草案,则修改了数十次之多。

  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十分重视体育法起草工作,他多次听取汇报,并在全国体工会、主任办公会上主持对其进行多次修改讨论。

可以说,作为体育界的一件大事,广大新老体育工作者对制订体育法,促使其尽早出台倾注了无数心血。 (原载1995830《中国体育报》,内容有删节)

三、事业快进,体育法岂能掉队

回看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十五次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发现其中早已落后于时代和今日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容,这不是难事。但是,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规范体育事业的法律,只有当事者们难以忘却当年艰辛复杂的劳动,体育法的时代意义已经被时代局限所湮没。做好体育法的修订工作,务必认真总结20年前立法和20年来执法的实践,得出客观的评价。

  体育法颁布后没过几年,一位曾长期在国家体委政策法规部门工作的负责人指出,在体育法中有26处“应当”字样,就此认为这部法律难以确保实施中的力度。其实,在体育法中还有多处使用了“必须”的概念。关于“应当”二字作为法律用语,向来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等同于“必须”,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中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其含义是“提倡”,不强制排除行为人采取“应当”以外其他选择的合法性。还有人认为“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也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要求,不能和“必须”混为一谈。

  可见,即使参与起草体育法的专家十分慎重地对待这一严肃工作,但在当时的认识水平和法制观念中,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并没有也很难达成共识。譬如,20年来,在学校体育方面,体育融入教育、保证体育活动时间、配置场地设施器材、配备合格师资、保障体育教师待遇等,在体育法中都属于“应当”,在教育实践中却一直没有很好解决,至今仍是学校体育一大困惑。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就。几千年来,没有各种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今天的社会运行不可想象。不过,法律的滞后有其必然性,许多法律都是面对已经发生的现象做出日后判定的参照标准,以维护社会生活基本状况的稳定,难能对从未有过的社会现象预留假设,因而随实践的演进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就成为必须。在国家法制建设当中,体育立法原本不算落后,近年来修改体育法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普遍,正说明体育事业处于快速发展之中。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办法的尝试都需要给予法律界定,依法建设,依法管理,该打击的要坚决打击,该保护的要有效保护。

  1995年的体育法带有计划经济和传统体制的明显痕迹,对职业体育、体育文化、体育经济等几乎没有提及,条款中的行为主体大多是“国家”和“政府”,没有对社会多元主体在体育活动中行为提出规范。显然,这样的法律与现实之间已经出现了代沟,纵向上落后于体育事业20年来的大步前行,横向上也与国家其他领域的现实状况和法律规范不协调。法律时常被比作武器,武器落后必有尴尬。

依法治国,包括体育。体育运动正逐渐成为大众的生活方式和身心需求,体育法能够从无到有,也一定能够逐步完善。

——摘自:中体在线2015.9.26作者:李晓洁  曹勇  汪大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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