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信息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的宣传方式已经不足以满足现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了。当然,商家的发展也是一样,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模式了,二十越来越注重品牌与明星效应,换言之,就是包装与宣传!也就是说,除了产品质量要过关的同时,对于自身品牌宣传也极为重要。所以,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而明星代言也成为了近两年老百姓谈论的焦点,不过凡事都有利弊,我们更应该理性的去看待、去分析明星代言的问题。
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商家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目的很明确,就是诱导广大群众的消费心理,从而达到广告的目的。当然,明星人气是代言的基础,大多数商家在选择签约形象代言人的时候,首要还是希望在短期内能借助明星的人气帮忙提升所代言产品的知名度,提高销量。这样的话,商家与明星就有可能实现“双赢”。此外,也要看看明星与所代言产品是否相匹配。怎么说呢?就是一个成功的品牌代言,光是看明星的人气是不够的,还要看明星与所代言品牌的匹配程度,也就是说明星自身的某种特质是否与该品牌相符合,还有就是明星的影响人群是否与所代言品牌的目标消费群相符合。因为在百姓的眼中,品牌代言人的人品是他们所必须看重的!只有明星与品牌两者相匹配的产品代言,才会对该产品推广以及提升销量有更好的效果。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广告,明星往往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这种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而有的明星则是得知自身代言的是虚假广告的时候,选择承认错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明星更加值得信赖。但是就目前这个社会,部分消费者似乎对承认错误的明星存在疑议多于那些推卸责任的明星。这也是一种现象。
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只承担独立责任;有的认为二种之综合;甚至有大腕明星为此大打口水之战。明星为问题产品所代言的案例数不胜数,例如葛优的植树造林广告,成了传销组织的代言人;前央视主持人文清代言过的部分医疗器械;以及涉及面非常之广的“万亩大造林”事件等等。通过这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分析,明明是明星大腕与不法商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一起忽悠消费者,却摇身一变成了“受害者”,面对受害消费者,特别是被非法集资坑害得倾家荡产的老百姓无动于衷,冷如冰霜,连一点道义上的自我谴责也没有,还振振有词地为自己开脱,丝毫看不出内疚的心理与有什么法律约束的样子,真太让人感到万分愤慨。
自从婴幼儿奶粉事件爆发以来,曾经代言这些乳制品的明星们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台球神童丁俊晖表示愿意捐出款项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不过也有明星为自己喊冤。比方说杨澜就表示,产品出问题并不能代表代言人见利忘义。“在成熟的市场中,代言人自身行为失当而影响产品形象,或反之,都应有相应条款终止合约甚至追究赔偿。”尽管杨澜的这一自辩曾引发不少争议,但我却以为,她那个“反之”的论断并无逾越的道理。明星的形象取决于公众对其的看法,因代言产品的生产企业行为不当而影响了明星的公众形象,无疑将使明星的利益受损。这样做明星也没什么好处,况且明星当初决定代言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产品具有的“中国名牌”或“中国免检”这一称号,然而明星并无义务也没有这个能力去判断这个“中国名牌”或“中国免检”是否有问题或存在其他技术性的造假。
尽管明星代言存在过一些可大可小的问题,但我觉得也无需将这些问题无限的放大,毕竟明星代言的确帮助宣传推广过许许多多好的产品,也引导了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消费,并且促进了我国民族品牌产业的发展。况且,明星代言也是我国经济、乃至全世界各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所需要的是规范而不是盲目扼杀!我想只要那些明星良心摆正,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完全可以放心地继续使用明星代言,继续给指引百姓消费!对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能够做出理性而非感性、随意的分析,以此来消除明星的惶恐,明确明星的责任,从而指导公众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明星代言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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