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电信三网融合信息通信诺达美国it |
作者:诺达咨询 来源:www.ndcchina.com.cn
英国设立了融合性的监管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
OFCOM):在欧盟设立融合管制机构,对网络实行统一监管同样成为“三网融合”的强行剂。2003 年英国依据《2003
年通信法》设立了融合性的监管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
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 彻底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 使技术和业务得
到进一步融合。
国家或地区
|
时间
|
法律名称/修订内容
|
政府管理机构
|
美国
|
1996年
|
修改《通信法》,允许电信与广电互相渗透,监管机构FCC本身融合了广电与电信的管理职能
|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
2004年
|
会议通过关于VoIP的提案,使其发展得以不受二十世纪的政府规则、税收以及需求条件的种种限制。
|
||
英国
|
2001年
|
重组现行通信和广播管理管制机构,将FTEL、独立的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以及负责英国无线频
谱的无线通信局等9个机构的职能重新加以整合,组成通信管制局(OFCOM)
|
通信管制局(OFCOM)
|
2003年
|
出台《通信法》,电信公司可以从事视频服务
|
||
欧盟
|
2001年
|
颁布新的“管制框架”, 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电信服务和网
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新的“管制框架”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度适
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随后,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
不详
|
马来西亚
|
1998年
|
《通信与多媒体法》,该法所确立的管制基础不是针对所应用的技术,而是在多媒体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供求
关系,这个价值链是由网络、应用和内容所构成的。新法所确立的经济管制、技术管制、用户保护和社会管制四方面的内容都
是围绕这个价值链展开的。
|
|
澳大利亚
|
2000年左右
|
新设了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工作范围包括:信息技术、电信、广播电视、信息与通信工业的发展、电
子政务、艺术等,以促进这些业务之间的融合。
|
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
|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