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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思想的四大流派
西汉初的司马谈把诸子百家概括为阴阳、儒、墨、名、法、道德六家,西汉末的刘歆则把诸子百家概括为儒、墨、道、名、法、阴阳、农、纵横、杂、小说等十家。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儒、道、墨、法四家。
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名丘,字仲尼,生活在约公元前551年至公元前479年之间。他少时家境贫寒,出身微贱。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孔子的父亲叔梁纥六十四岁时与颜家少女“野合而生孔子”。孔子为儒家构建了一个体大思精的政治伦理体系,具有普遍的永恒的价值,影响之深远,是中国任何一个学派或思想家无法望其项背的。孔子主张“仁”,“仁者爱人”,是他的思想的核心。“克己复礼为仁”,是他的政治理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是对执政者的要求。在孔子看来,“仁”应该是“礼”的基础,应该把“仁”注入“礼”,“礼”才能永葆活力。孔子死后,曾子、子思、孟子的著作《大学》《中庸》《孟子》,分别发挥了孔子在《论语》中提出的政治伦理。这就是被后世学者奉为儒家经典的《四书》。孟子被誉为亚圣,地位仅次于“圣人”孔子。孟子(公元前390——公元前305年),名轲,是孔子的孙子子思的再传弟子,后人把子思与孟子称为“思孟学派”。孟子主张以夏商周为楷模实行仁政,这在变化了的时代显然是徒劳的。孔孟学说在当时并不时兴,没有成为官方钦定的御用学说。到了汉武帝时代情况发生了变化,那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孔子、孟子的学说获得了唯我独尊的地位。后世儒生把孔子、孟子奉为宗师,以“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的理想境界。
老子即老聃,姓李名耳,楚国人。他的思想写成《道德经》。开篇第一句话就令人费解:“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大概意思是说:凡是可以言说出来的道,不是亘古不变的道;凡是可以标注出来的名,不是亘古不变的名。他不但把“道”说得尽善尽美,而且把远古先民的原始生活理想化。他认为,用结绳记事而不是用文字,那种极乐无知的生活远比现在美好。他针对当时社会变革的“有为”,鼓吹“无为”,即无所作为。他认为任何社会进步都会招致祸乱,生产发展会增长人们的贪欲,而贪欲是争斗的根源;文化提高会增长人们的智慧,而智慧是争斗的工具。因此他主张回到没有文明的时代,回到浑浑噩噩的“小国寡民”世界,回到“老死不相往来”的“无为”状态。这种消极无为的思想,用一种充满哲学思辨的方式陈述出来,闪烁着炫目的火花。世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的双方是对立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这就是所谓“有无相生,难易相承,长短相形,高下相盈”,也就是所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比老子晚200年的庄子,发挥老子思想,后人并称他们为“老庄”,成为道家的二巨头。庄子主张无己、无名、无功,甚至忘记自身的存在,达到与天地万物浑然一体的境界。“天无为以之清,地无为以之宁”,意思是说,天无所作为才清高,地无所作为才宁静。
墨家的创始人墨子,名翟,宋国人,长期居于鲁国。他出身贫贱,生活俭朴,所谓“量腹而食,度身而衣”,与孔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的态度截然不同。墨子最初追随孔门弟子学习儒家学说,后来他反戈一击,批判儒家,另外创立了墨家。墨子提出十大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尊天、事鬼、非乐、非命、节用、节葬。墨家主张兼相爱,反对儒家的爱有差等;主张交相利,反对儒家的罕言利;主张非命论,反对儒家的天命论;主张事神鬼,反对儒家的不事神鬼;主张节葬,反对儒家的厚葬;主张非乐,反对儒家的礼乐。他的“非命”、“非乐”,旨在强调人力的作用,在动乱的社会中,“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强必饱,不强必饥”,不能听天由命。他的“尚贤”,任人唯贤,主张选拔贤人来治国,所谓贤人,是不分贫富、贵贱、远近、亲疏,即使是农夫和工匠,如果有才能,也可以举荐。这样,就可以做到“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他认为,社会动乱的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不能互爱互利,因此提倡“兼相爱,交相利”,以缓和冲突。由“兼爱”发展到“非攻”,认为攻人之国最为不义。
法家的创始人李悝,被魏文侯任命为相国,主张以法治国,进行变法。他编成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法家有三派:“任法”一派以商鞅为代表,讲究法律和赏罚的执行;“用术”一派以申不害为代表,讲究对官吏选拔、监督、赏罚、驾驭的方法;“重势”一派以慎到为代表,讲究运用国君的权势,保持国君的地位。韩非认为,他们各有欠缺。秦用商鞅之“法”,国富兵强,但“无术以知奸”,因而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韩昭侯用申不害之术,但法令不统一,使奸臣有机可乘,韩国“不至于霸王”。因此,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把“法”、“术”、“势”三者结合为一体,并由此制订出治国方略。首先,要加强中央集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其次,必须用“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才能剪除私门势力,选拔法术之士。再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禁止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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