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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冰点时评 |
不能容忍法院的屁股坐在开发商的板凳上
橡皮泥的法律何以挑战最基本的生活常识
鲁开盛
左先生租赁了中关村国际动漫城5层后,签下妻子名字交纳了定金。此后他称对方未按期交房,起诉索要定金。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签名以收据为准,左先生代签妻子名不证明他替妻子交了钱,因此判国投文化不用退还。(12月6日《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2/06/content_609658.htm
难道真应了那句话——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从生活常识,左先生诉国投文化一案的一审判决有明显缺陷:只要双方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那么该合同就应得到双方的尊重。就本案来说,不管谁交的定金,不管谁签的名,如果一方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捍卫自己的权益。
不能容忍法院的屁股坐在开发商的板凳上。我们来分析案情:
“左先生称,去年4月20日,他与北京国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租下海淀大街国投大厦5层,年租金60万元。双方约定当月28日交房。左先生说,此后他交给国投文化10万元定金,并在收据上代签上妻子杨女士的名字。此后国投文化未按期交房,也不退还10万元定金,左先生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300万元并返还定金。对此国投文化称,只收到过‘杨女士’的定金,未收到左先生签名的定金。”
左先生与北京国投文化的说法当然都是一面之词,不足为凭,而法院判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两个简单疑问是:一,左先生有没有支付给北京国投10万元定金的客观存在?二,左先生与北京国投文化之间的合同是否有真实有效。
我们接着来看报道:“案件审理中,左先生申请对收据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杨女士的名字确为他所写。”“而国投文化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当时是左先生交的钱,但签的是其妻的名字。”——显而易见,左先生是向北京国投文化支付了10万元定金的,且其与北京国投文化之间的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换一个角度看,假如左先生与北京国投文化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北京国投文化为何还要收受左先生的10万元呢?北京国投文化是不是有合同诈骗的嫌疑?
人家“国投文化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都证实“当时是左先生交的钱,但签的是其妻的名字”,你法院为何还要如此“固执”地坚持“杨女士签名不能等同于左先生,也不能证明左先生交纳了定金”呢?平等、公平、正义的交易原则告诉我们,左先生在收据上签的是其妻杨女士的名字,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法院可以依法判北京国投文化归还杨女士10万元定金并赔偿损失好了,为何那10万元定金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北京国投文化“黑”了呢?——没有收到10万元,就给开出了10万元的收据,北京国投文化是傻子,还是海淀法院把全国人民当弱智?
而且,“法院一审认定,左先生和杨女士虽是夫妻,但支付较大数额定金属于重大商业活动,超出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更是典型的无厘头。请问海淀法院:多大金额才算得上不是“重大商业活动”?具体什么样的事儿才不“超出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杨女士不清楚左先生租赁大厦,并不能否认左先生支付给北京国投文化10万元定金的事实,也不能否认左先生与北京国投文化合同的合法性。今天,海淀法院判决左先生败诉就是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基本原则。而橡皮泥的法律何以挑战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这,难道真的只是一个未竟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