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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众“围殴”看客,也是一种舆论暴力

(2010-09-26 14:08:39)
标签:

围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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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http://s10/middle/4ba2ea1bg91237f692569&690

谴责路人“打酱油”是记者找错了靶子

率众“围殴”看客,也是一种舆论暴力

记者眼里还有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鲁开盛

大河网http://opinion.dahe.cn/2010/09-26/100478956.html

荆楚网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009/t1457317.shtml

新华报业网http://news.xhby.net/system/2010/09/27/010836268.shtml

新疆天山网http://www.tianshannet.com.cn/pn/content/2010-09/26/content_5272261.htm

 

昨日上午10点,省城长江东路与广德路交口附近,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被货车撞倒后,众人围观20多分钟,竟无一人报警。一名围观男子称:“又不是我撞的,我只是来看看热闹。”记者赶忙拨打了120前来急救。(9月26日《新安晚报》)

http://www.xawb.cn/xawb/html/2010-09/26/content_62502.htm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按理说,无论谁发现了都该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这是社会责任感的彰显,也是公民意识的体现。事故发生20多分钟,尚未有人报警并抢救伤员,当然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情。但是,就本案而言,路人围观看热闹不打电话报警就一定该受到谴责吗?答案是否定的。

谴责路人“打酱油”是记者找错了靶子。报道这样描述:“记者发现,货车司机也在现场,他表示‘电动车车速也很快’。”——我们从报道可以看出,既然你记者发现货车司机也在场,为何不追问货车司机却反过来责难“围观男子”为啥不打110和120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告诉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一个有责任、有义务打110和120的是“车辆驾驶人”。显然,本案中,最该打电话报警和抢救伤员的是货车司机,而不是“众人”,更不是“围观男子”。在这里,我要质问本报道记者:你的眼里还有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率众“围殴”看客,实际上也是一种舆论暴力。在强烈的感情色彩左右下,在严重的是非分明导向下,这则大标题为《都在看,都不救》新闻甫一上网,记者所采访的“围观男子”便遭遇了网民劈头盖脸地一顿“胖揍”。说什么的都有。可谓是,菜刀与板砖齐飞,指责共谩骂一色。

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凭什么要“打酱油”的来承担?见义勇为固然值得提倡和褒奖,但“围观男子”确实不该受到“围殴”。他只是继承了国人传统的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中庸之道的明哲保身可以理解。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南京“彭宇案”的阴霾尚存:“不是你撞的,你咋会报警?”——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苛求“路人甲”“路人乙”在那个可能惹火上身的特定场合挺身而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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