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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入户抢劫犯罪不是未遂是既遂

(2010-08-16 18:52:23)
标签:

入户抢劫

犯罪

未遂

既遂

朝阳法院

有期徒刑

刑法

行为犯

结果犯

罪名

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马某的入户抢劫犯罪不是未遂是既遂

朝阳法院认定马某犯罪未遂值得商榷

鲁开盛

    光明网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10-08/17/content_1218449.htm

    红网http://hlj.rednet.cn/c/2010/08/17/2038683.htm

    四川新闻网http://comment.newssc.org/system/2010/08/17/012854095.shtml

 

    29岁男子马某,在网上查找并联系上了一个“小姐”,假称上门嫖娼,实际是为抢劫。最终马某只抢得47元,并被当场抓获。日前,马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朝阳法院认为,马某此次犯罪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816《北京晚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0-08/16/content_307083.htm

 

抢劫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该条还特别强调了有“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某以上门嫖娼为名,对卖淫女实施抢劫的行为,当属抢劫罪无疑。但其只抢得47元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是不是就构成犯罪未遂了呢?《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透过本案,我们找不到支持马某“未遂”的证据:一是在王小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47元时,马某就已经“既遂”;二是保安现场擒获马某,并不能否认马某的“既遂”;三是马某对受害人王小姐轻微伤的侵犯人身权利,更加确认马某的“既遂”。

马某的入户抢劫犯罪不是未遂是既遂。本案中,“以嫖客身份进入房间后,马某威胁要抢劫,王小姐说自己身上只有47元,全交给了马某。”并且,在受害人王小姐大喊“救命”时,马某又用小电棒电击其颈部造成轻微伤。此二描述,实际上已经指证马某完成了抢劫犯罪的整个过程。

朝阳法院认定马某犯罪未遂值得商榷。抢劫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刑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没有作出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必须承认,抢劫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抢劫罪名的成立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只要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加以侵犯,无论公私财物是否实际占有,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马某虽然抢得财物不多,而且被当场擒获,但他的行为已经属于抢劫犯罪既遂。除此之外,马某还有“入户抢劫”这个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所以,尽管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示”,但至少也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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