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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演“无间道”的王同也应该“决定不逮捕”

(2010-07-14 13:48:46)
标签:

无间道

反水

污点证人

犯罪中止

刑法

刑罚

分化

社会

司法

交易

成本

杂谈

分类: 坐而说法

上演“无间道”的王同也应该“决定不逮捕”

引入“污点证人”概念应成为立法机构课题

鼓励犯罪分子“反水”可有效降低司法成本

鲁开盛

光明网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10-07/14/content_1179816.htm

红网http://hlj.rednet.cn/c/2010/07/15/2008547.htm

扬州晚报网http://yzwb-sp.yznews.com.cn/system/2010/07/14/010185742.shtml

四川新闻网http://comment.newssc.org/system/2010/07/15/012809950.shtml

 

12岁的靖江男孩成成被人绑架,靖江警方经10几个小时的努力,在江都成功解救。7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强、刘根等四绑匪悉数落网。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其中一名嫌犯王同,今年5月得知绑架策划后,曾电话提醒成成父亲注意孩子安全,但后来他还是参与了绑架;成成被绑后,王同再次“反水”,上演“无间道”,帮助警方解救成成。(7月14日《扬子晚报》)

http://epaper.yzwb.net/yzwb/2010-07/14/content_167013.htm?div=-1

 

两天前的《河南商报》曾报道过类似案例:王亮应网友邀请来郑州绑架一个开着宝马车的有钱女人,预计可得千万元赎金。虽然害怕但更想发财,加上身份证还被扣,王亮决定“干一票”。但看到“宝马女”流血又流泪,在“大哥”出去买饭的时候,王亮带着“宝马女”跑向了公安局。检察院决定不逮捕他。

就《河南商报》此报道,笔者撰写了评论《“决定不逮捕”让法治的光辉更加璀璨》。笔者认为,检察院“决定不逮捕”是十分恰当的。因为法律的价值不是惩罚人,而是教育人、改造人,所以法律首先就应该是良法而不应该是恶法,而良法就不外乎人情。

基于同样的道理,检察院对上演“无间道”的王同也应“决定不逮捕”。虽然王同参与了这起绑架案,但因为他的“反水”保证了人质的安全并获救——在得知成成有遭受绑架危险时,他打电话提醒成成父亲;在明知不能阻止犯罪时,他能够保护成成并将其送回。

这里,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就出来了。对于绑架案中存不存在“犯罪中止”的认定,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同样情节和性质的绑架案件若在两地办案很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个是免于刑事处罚,而另一个是“依法宣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河南商报》报道的“决定不逮捕”是因为检察机关接近认可“犯罪中止”,而《生活新报》曾经报道的绑匪就没这么幸运了:当看到被绑孩子嬉闹玩耍不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嫌犯余某将身上仅有的20元给了孩子并送他们坐公交车回家——主犯张某因犯绑架罪获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从犯余某获有期徒刑六年。

余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却依然要面临六年的牢狱。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绑架,要绑架就得“狠”一点,没有退路。那么,判余某六年的法院错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刑法》对于绑架刑事犯罪量刑的起刑点就是十年,判六年已经是打了六折。——根子不再司法,而在立法。

《刑法修正案(七)》显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在第二百三十九条添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句。但是,设立“情节较轻的”并未能够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原则。因为对于一个已经决定洗心革面的人来说,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仍然是漫长的。

还是那句话,法律的价值不是惩罚人,而是教育人、改造人。认可绑架犯罪中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很有意义,而立法机构同时引入“污点证人”概念尤为急迫。虽然是一种司法交易,但其确实能够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最为重要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反水”,能够迅速分化、瓦解犯罪阵营,避免社会遭受更大损失。

 

 

新闻案例:

《河南商报》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10-07/12/content_345915.htm

《生活新报》http://yzwb.sjzdaily.com.cn/html/2007-05/26/content_145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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