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有贪念该批评,正当诉求应支持
(2010-07-01 16: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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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密码不当得利返还司法实践法院判例撤诉海淀京华时报杂谈 |
分类: 坐而说法 |
心有贪念该批评,正当诉求应支持
鲁开盛
大河网http://opinion.dahe.cn/2010/07-02/100393246.html
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后,旷先生想花里面的钱,但他做的第一件事竟是先往卡里存了2000元。因为没有密码,旷先生无法取钱,将卡主起诉到法院想讨回那2000元钱。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此案以旷先生撤诉告终。(7月1日《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07/01/content_564245.htm
见过笨的,没见过这么笨的。说旷先生笨吧,其实也不笨,他还知道银行卡可以取钱;但说旷先生不笨吧,其实还真是笨:只剩零头或者零头也没有了,又不愿意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而随手丢弃银行卡,这样的人多了去了。捡来的银行卡里面不一定有钱,他怎么还笨到往里面存钱呢?
“旷先生带着这张银行卡到朝阳区大山子邮政银行存入2000元,本打算连同卡里余额一同消费,但因不知道银行卡密码,一直无法使用。”——旷先生主观上有窃取卡主梁先生财产的动机,但客观上因为没有密码并未造成梁先生财产损失的后果。
想取别人的钱,这种贪念该批评。因为无论如何,我们不能纵容这种歪主意。但是,在批评教育旷先生的同时,法官也不能剥夺其合理主张的权利。笔者认为,旷先生讨回存入卡中2000元的正当诉求也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梁先生这个卡是怎么被旷先生捡到的,或许有两种可能。一是梁先生主动丢弃,也就是前面所说,卡里没钱了、不想用这张卡了;二是梁先生被动丢弃,也就是被偷窃钱包而被小偷弃卡的。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梁先生都应该帮助旷先生取出本属于旷先生的2000元钱。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旷先生要求返还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梁先生虽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但是他有返还旷先生2000元的道义。
在本案中,钱已经进入梁先生账户,梁先生显然已经获利,而旷先生受到损失。梁先生没有合法的理由获得利益而他人受到损失,显然属于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旷先生之前欠梁先生2000元,那么梁先生就应予返还。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取出这2000元,并不能说明梁先生未取得不当利益。因为梁先生的这张卡,不管在不在其手上,他都可以通过补办程序“复活”而使取款成为可能。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许多储户误存账户后诉至法院,而法院判被误存的账户主人配合返还不当得利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