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可以拍租了,阳光和空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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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可以拍租了,阳光和空气呢
城管拍租人行道源于自身定位不清
鲁开盛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5月13日《人民日报》)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13/031220259578.shtml
有人在这里摆摊就会受到处罚,有人在这里摆摊却不受处罚;不“活动”的摊贩一定会受到驱赶,“有关系”的摊贩一定就能泰然处之——公共资源(设施)的执法权正被某些部门或群体毫无顾忌地挪为“私用”,权力自肥状态事实上已形成。
正因为如此,通过市场手段来规范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比如,有的城市对早餐工程临时占道的拍租;比如,有的城市对冷饮摊点临时占道的拍租。虽然这里面也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至少还能称得上是让人看得见的阳光行为。
政府通过市场手段管理城市,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城市竞争能力,在某一方面还可能是城市发展的必要途径。但不管怎么说,经营公共资源(设施)一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二须程序合法,两者缺一不可。
将人家门市房前面的人行道也纳入拍租的范围,不但是在损害公众利益,简直就是在绑架和敲诈。新闻报道说,李奕华夫妻去年花1.4万元在胜利路租了间门面,今年3月店铺门口马路就被划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块,底价都是1100元——“不参与竞价买下来,别人拍去了,自己家的小饭馆还怎么开呢?”
弋阳城管竞价拍租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摊位这一行为值得商榷。占道经营可不可以,要看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不是说你城管划出了一块地方,占道经营就成合法的了。弋阳城管将临时占道变成固定期限的经营场所,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弋阳城管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竞价拍租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城管部门不具备相应职责;另一方面,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是收费的必要条件,而出于创收目的竞价拍租就更不符合相关规定了。
弋阳城管拍租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摊位源于自身定位不清。城市道路是公共设施,政府任何部门都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城管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无权将城市道路变成商品,更不能通过公权力将自己转变为商人。
如果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可以拍租了,那么阳光和空气呢?不敢想象!该事件中,哪怕有关部门初衷再好,也不能让这种荒唐的拍租行为既成事实。尚未拍租的要停止拍租,已经收费的要立即退钱,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将社会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