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违法立案的动力在哪里
(2010-04-08 1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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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法院立案开发商业主合同产权证裁决司法杂谈 |
分类: 冰点时评 |
平顶山法院违法立案的动力在哪里
“开发商情绪激动”焉能成立案理由
鲁开盛
发《潮州日报》http://www.chaozhoudaily.com/czrb/html/2010-04/12/content_47094.htm
“我的合法房产,为什么要被这样没完没了的折腾?”近日,平顶山的一名房屋业主程民申致电潇湘晨报,说平顶山一家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他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他本人有利的判决之后,应开发商的诉讼,平顶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4月8日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08/c_1221969.htm
2002年买的房子,2004年办的房产证,2006年开发商竟要收回——难道当初的业主程民申跟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废纸一张?难道后来房管局代表平顶山市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也是废纸一张?
无论是《合同法》《物权法》还是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一条法律条款有利于开发商的这一无理要求。平顶山市房管局就表示质疑:“我们也觉得这事情很离谱,当时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手续都齐全。开发商没有理由收回房子。”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荒唐可笑的诉求,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和平顶山市中院竟然分别在2006年6月和11月一审、二审判决平顶山房管局收回业主的房产证。直到河南高院接到申诉后,平顶山市中院才在2008年1月案件发回重审时裁定业主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不予收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按理说,这个荒唐的诉讼也该到此为止了。
“我本以为从此就可以安心下来,谁知道开发商竟然又把房管局告上平顶山市中院,再次要求收回我的房产证。”程民申说,“令我想不到的是,平顶山市中院竟然不顾法律规定,又于去年7月立案,而法院的理由居然是:开发商情绪激动!”
“开发商情绪激动”竟然能成立案的理由,真是闻所未闻。“开发商情绪激动”就可以立案,那咋没见到“被拆迁户情绪激动”而立案呢?人们不禁要问:平顶山法院违法立案的动力在哪里?难道你法院是开发商的法院不成?
事不过三,或许在司法诉讼上也能这么解释吧?不要说业主程民申想不到,就是法学博士也想不到。正如平顶山市房管局胡先生所说:“这样一个荒唐的案子,居然在判决了三次之后,还要再审,我们实在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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