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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道德的沦丧是法治社会的“杯具”

(2010-03-16 14:22:59)
标签:

中牟县

法院

扭送案

彭宇案

正义

信心

矫正

见义勇为

公民

法律

道德

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司法道德的沦丧是法治社会的“杯具”

鲁开盛

 

2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中牟县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3月16日《新京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03/16/content_76459.htm?div=-1

 

通缉犯刘进学的猝死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同情刘进学并不妨碍我们认定白朝阳“见义勇为”事实的成立。我国法律有鼓励和支持公民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条款,除了《刑法》的“正当防卫”外,还有《刑事诉讼法》的“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毫无疑问,即使没有国家机关的授权,在发现通缉犯刘进学的情况下,白朝阳等有义务也有权利将其扭送至相关部门。

虽然白朝阳与刘进学存在经济纠纷,但是这并非一审认定“白朝阳等人非法拘禁刘进学,存在故意”的理由。一个路人皆知的常识是,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动机举报、跟踪刘进学,但不能否认白朝阳享有举报权和扭送权,更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

司法道德的沦丧才是法治社会的“杯具”。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白朝阳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超出合理扭送的程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请问中牟县法院,什么叫非法拘禁?又有哪个通缉犯会乖乖地听从别人“合法拘禁”?什么是“超出合理扭送的程度”?难道扭送通缉犯得像邀请贵宾赴宴一样毕恭毕敬?

至于“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郑州市和公安部尸检报告显示:刘进学死因,系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而几次尸检报告都显示,“损伤轻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他在白朝阳扭送的时候“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在警方抓捕的过程中就不“情绪激动、精神紧张”了吗?显然,刘进学的猝死与白朝阳的扭送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道德的沦丧真的是法治社会的“杯具”。昨有南京法官制造的“彭宇案”,今有中牟县法院发明的“扭送案”。助人为乐、挺身而出,“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如今,这样的道德楷模和社会良知正在被“彭宇案”“扭送案”所蚕食——追求正义的信心就这样被一点一点地被消减。

法律的终极价值在于声张正义和矫正偏差。“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的判决指导着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更是一针见血地写道,“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诚斯然也!“扭送案”若不改判,必将消弭人民对“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向往;“扭送案”若不改判,必将是对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沉重打击;“扭送案”若不改判,日后中国必将再无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等公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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