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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2009-11-17 11:40:50)
标签:

法律

受贿罪

刑事处罚

贪官

为人民服务

权利

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不能剥夺贪官的最后陈述权

 

鲁开盛

 

大足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宋文奇,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宋文奇提出上诉,15日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庭审中,宋文奇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他愿意回到医疗岗位为人民服务。(11月17日《重庆晚报》)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11-17/1967755.shtml

 

贪官宋文奇因受贿罪被“判三缓三”,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服众”:收受贿赂3.7万余元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且还是缓刑。相比之下,如果是一个平头百姓盗窃了3.7万余元,就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六到七年,且必须是移送监狱服实刑。

同样的非法所得,受贿罪要比盗窃罪刑罚轻得多,该知足了:盗窃3.7万元,损失的也许只是被盗方的3.7万元;而你因为掌握权力,受贿3.7万元给国家带来的损失也许会无穷大于3.7万元——“判三缓三”当是最好的结果了,你现在还想“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分明是挑战公众、藐视法律!——或许,这就是诸多网友一边倒跟帖驳斥宋文奇“为人民服务”论的理由。

受贿罪与盗窃罪量刑的“服众”不“服众”,这是《刑法》研究的范畴,我们姑且不作讨论。笔者此处要指出的是,贪官宋文奇即使十恶不赦,但他在法庭上也有法律授予的相关权利;尽管有的论调令人大跌眼镜,但我们必须尊重他的最后陈述权。

如果一个被告在法庭没有自由陈述的权利,那么可以想像得到是多么恐怖的事情。“为人民服务”论不是宋文奇的创新,却是宋文奇的心声。平心而论,宋文奇本质上未必是坏的,否则也不可能做这么多年的国有医院院长和县卫生局副局长;受贿3.7万元的涉案金额相对其他受贿案来说也不是十分庞大,顶多算是“鬼迷心窍”、偶然“失足”。他想急于表白,“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愿意回到医疗岗位为人民服务”也能够理解。

宋文奇该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是不容置疑的。而我们其他公民,虽然也有对本案表达各自观点的自由,但却不能无限剥夺宋文奇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我们要做的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法院要做的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真正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作为一个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的思考,伏尔泰的思想无疑是超越时代的。放在今天,这句经典名言仍然闪耀着其普世价值观意义的光辉。

 

 

红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新华报业网:不能剥夺贪官的最后陈述权

北京晨报:

http://www.morningpost.com.cn/bjcb/html/2009-11/20/content_143967.htm

    嘉兴日报: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http://jxrb.cnjxol.com/html/2009-11/20/content_313416.htm

赣西都市报: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111920432/

    北方周末报:http://szb.northnews.cn/bfzm/html/2009-11/19/content_334024.htm

    光明网:鲁开盛: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中国中央电视台:鲁开盛: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中国刑事法律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正义网:·[正义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扬州晚报网[鲁开盛]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长江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新浪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人民网:网评: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中金在线: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东方网·红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云南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新民网:红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千龙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文新传媒: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人民网河南频道: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长城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温州网:鲁开盛: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西部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内蒙古新闻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中国当红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南方报网:也请尊重贪官的“为人民服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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