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的科研奖励
(2010-12-19 2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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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根据校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1、凡属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独立作者或主编在正规出版著作或艺术作品集,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完成科研项目,作为获奖成果的第一获奖者,均可申报。
2、论文、著作的作者,项目主持人,获奖者的单位必须署有“贵州师范大学”方予认可。没有署名的,可提供相关证明(如录用稿件的通知或合同书等),再予认可。
3、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上的论文、没有统一书号的著作及已获省、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科研经费没有进入贵州师大计财处的项目等,不进入奖励范围。
三、报材料要求
1、论文:发表刊物的原件和论文复印件各一份;
2、著作:原件二本;
3、立项项目和按时结题项目:立项通知、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获奖成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奖励的登记表一份。
四、申报、评审及授奖程序
1、申报人将所需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部门,各部门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2、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必要时可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凡涉及需进行评审的成果,必须由学校组织评审,个人自行搞的评审材料,学校不予认可。
3、科研处将审查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再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无争议者,即可授奖。
五、奖励范围及标准
1、发表论文奖励
(1)
(2)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若SCI收录的论文累计达5篇者,可再一次性获资金10000元,累计达10篇者,可再一次性获奖金20000元;被SCIE、SSCI、AHCI、E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被SCI收录论文所引用的参考文献出现在SCI索引中的不算)。
(3)被MR、PA、CA、BA、BIG收录的论文,每篇增加奖励200元。
(4)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理科奖励1200元,文科1000元。
(5)在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理科1000元,文科800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理科600元,文科500元。
(6)论文所发表的刊物的认定根据黔人职(1995)20号文件的附录《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北大出版社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四版)加以确认。
附注:SCI(科学引文集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献),CA(美国化学文献),BA(生物学文献),BIG(地质学题录与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
2、出版著作、艺术作品集奖励
(1)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经专家评审确有个人独创见解,比较优秀的,给予著作奖励。个人或集体(我校教师撰写)20万字以上,理科每部奖励2000元,文科奖励1500元;15-20万字理科奖励1500元,文科奖励1000元;10-15万字理科奖励1000元,文科奖励800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倍奖励。
(2)经专家评审确为高水平的科普著作,按(1)的标准奖励。
(3)学术译著、古籍整理。按(1)条中标准的70%奖励。教材、教科书类著作的奖励,由学校另行颁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4)省级出版的水平较高的艺术作品集,个人作品占70页以上奖励1500元,50-69页奖励1000元,30-49页奖励800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倍奖励。
3、科研立项项目、按时结题项目奖励
(1)
(2)科研立项项目一经确定,即对项目组有关成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00元;教育部项目800元(以上项目的子课题科研经费超过三千元的给予奖励标准的50%作为奖励);省科委项目、省哲社规划项目、省教委项目各500元。
(3)横向科研项目奖励条例待定,暂缓奖励。
(4)已获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不再进行奖励。
(5)科研立项项目奖励金额的分配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一般课题主持人奖励的金额应占奖励金额的60%以上,其余奖金则根据课题组成员对项目研究的贡献大小由课题组内部自行协商分配。
(4)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项目合同书或有相应效应的协议文书为准)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结题时间一般以项目鉴定时间或被有关审批机构批准结题的时间为准。
(5)按时结题项目奖励金额及其分配比例参照立项项目的奖励金额及分配比例执行。
4、科研获奖成果奖励
(1)本细则所指的科研获奖成果,主要指我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等政府部门及机构奖励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以及其它方面的科研成果。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奖指贵州省科技进步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贵州省文艺奖;部级奖指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中科院等中央各部委颁发的优秀成果奖。
(2)对以上获奖成果,学校再次予以奖励。对国家级获奖成果,学校奖励获奖金额的100%;对省部级获成果,学校奖励获金额的70%。
(3)获奖成果奖励金额的分配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一般获奖成果的主要负责人所得奖金应占奖励金额的60%以上。其余奖金则根据其它研究成员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自行协商分配。
5、音乐、美术、体育获奖成果奖励
(1)我校教职工参加全国性或省、部级比赛或展览获奖,学校再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及分配原则按第4条第(2)、(3)款的标准执行。如未颁发奖金,则按相应的获奖等级参照论文奖励标准执行。
(2)全国性:指中央两个及两个以上部、委联合举办;省、部级:指省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厅(部)联合举办或中央一个部单独举办。全国性一级协会(如音乐协会、美术家协会等)组织的比赛或展览由于水平较高,可作为部级比赛或展览看待。
在每年规定时限内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项目均可申报科研奖励。奖金的颁发安排在次年3月进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办理。
七、附则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申报学校科研奖励;
(1)申报材料不齐全;
(2)没有部门初审意见。
2、所有奖项均不重复奖励,但以最高标准授奖。
3、本《细则》规定的奖励金额,可根据学校当年的经费情况适当浮动。
4、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