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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该判死刑吗?

(2011-03-29 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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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近,西安开庭审理了,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杀人一案.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庭审现场的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个问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对我药家鑫一案的量刑还是十分谨慎的.虽然我不知道旁听公民对应否判处药家鑫死刑持什么态度,但是我知道,网络上留言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很高。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持刀杀害受伤者,这种行为已经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药的行为激发公愤是可以想像的,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也是必须的。但是,是否可以因为“国人皆曰可杀”就坐实药家鑫的死刑呢?笔者以为,此案审理的难点恰恰是在这里:"国人皆曰可杀"就一定可杀吗?

 首先,从犯罪事实本身上讲,尽管药家鑫故意杀人的证据确凿,并且情节严重.但是,药家鑫也存在从轻的情节。一是药家鑫在作案后,在父母的陪同之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投案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比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更轻。所以,即使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可以考虑到这些从轻情节,例如是否可以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其次,从死刑适用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目前,我们国家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但毕竟是激情犯罪,并且因为其特殊家庭教育背景导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是不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值得商榷。因此,无论从死刑适用对象来看,还是刑罚教育和预防目的而言,都可以考虑不一定要立即执行死刑。人,往往在某些场合是缺失理性的,法律正是弥补了人类的这一弱点.因此法律应当是最理性的判决.国人至今还陷入杀人抵命的传统思维模式不能超脱.如果国民能够超脱于此,就标志着我们社会整体的一个飞跃.对生命认知的超越.

法律的作用,规范社会秩序,指导人民依法办事,依法做人.在对生命的审量上,我们更要重视对生者生命的保留.前些年,在美国,辛普森案件,法院背负着那么强大的死刑呼声,将辛普森无罪释放.这在我国似乎不可理解不可想象.好在我们的司法近些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小小的进步. 我希望药家鑫案件最后能以理性判决作为终结: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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