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摘录

标签:
阅读社会契约论摘录文化思想 |
分类: 心声 |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最近,浏览此书,抄录部分言论如下。
1、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第一卷的宗旨)
2、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3、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4、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5、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6、假如,有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这等于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如果这样做的话,其他的成员就会愤怒和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就得彼此相互帮助。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利害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该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都结合在一起。(第一卷第7章,掌权者)
7、社会契约的形成使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还有人类那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欲望;失去的同时,他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他拥有固定的所有权。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的自由,我们要加以区分开来,自然的自由和个人的拳头有关,当他看到一样东西时,他就拥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争抢,那就要靠个人实力说话,谁能打东西就是谁的;而社会的自由则不同,它被社会的机制制约着,根据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权。(第一卷第8章,论社会状态)
8、我还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公约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因此,在力量和才智上,人们虽然是不同的,但由于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第一卷第9章,关于财产所有权)
9、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臣民在遵守这个约定的时候,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卷第4章,论主权的范围)
9、在我看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因此,法律虽然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确立一个政府和一种世袭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指定一家王室,也不能选定一个国王,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甚至规定取得不同等级需要什么样的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个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总结起来就是——立法权力不是以个别对象为职责的。搞清楚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所以不必再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所以不必再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第二卷第6章,论法律)
10、应该说,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社会上的全体人民能够获得最大的幸福。(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
11、除了上述这三种法律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被放进宪法里成为铅字,也没有被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它已经被人民装在了心里。国家的体制和结构就好似是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过时或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它们复活或代替它们。我说的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民风、习俗,尤其是舆论,但这一方面的因素是其他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所有伟大的立法家们,尽管表面上好像把自己局限于指定个别的规章,但他一有时间久会专心致力于这个方面。其实,这些规章都只相当于法律的支架,而唯有慢慢形成的民风才是法律最顶端、最耀眼的地方。(第二卷第12章,各种类型的法律)
12、那么,在整体之中,以什么方式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使它能够分清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政府)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的区别,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绝不会变更总的体制。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一句话:不是人民为政府牺牲,而是政府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第三卷第1章,政府总论)
13、在自己的一生中,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每天都应该背诵一句话,这句话是一位有德的侯爵(波兹南侯爵,波兰国王的父亲)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我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宁愿自由而有危险。(第三卷第4章,论民主制)
14、君主制有一种最根本的缺点,这也是它不能避免的,这一缺点使君主制政府就是比不上共和制政府。这个缺点是这样的:在实行共和制的国家里,公众只会把精明能干的人提到显要的位置上,而得到提升的人会感到很光荣,他们会努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里,很多卑鄙的人都很走运,他们靠着一点小聪明爬上了朝廷的高位,当他们一旦得到了梦寐以求的权力,卑鄙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说到底他们也只是诽谤者、骗子和阴谋家。在用人这方面,相对于人民来说,君主更容易错误,人民反而更清醒一些。假如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担任了君主制国家的首辅位置,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就像一个傻子担任了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第三卷第6章,论君主制)
15、上述的那些不同之所以存在,还因为这样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共税赋。当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越远,负担就越沉重。这种负担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途径来衡量,而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来衡量。如果这一流转过程规定得好,且又流转畅通,那人民纳税的多少是无关紧要的;财政状况总会好起来的,人民也总会是富足的。假如人民纳税的数额很小,但是,如果政府连这很小的数额也不用来服务于人民的话,那么人民因为总是缴税,迟早也会有断财的一天。如果是这样,那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第三卷第8章,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不存在)
16、不一样的事物当然不能叫一样的名字,否则就无法区分它们。所以我把篡夺王权的人称为暴君,而把篡夺主权权力的人称为专制者。专制者和暴君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的地方。专制者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而暴君先是通过违背法律来干预政权,坐上王位后,开始依法实行自己的统治。所以,暴君不是专制者,但专制者永远都是暴君。(第三卷第10章,论政府的暴虐及衰败)
17、就算是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这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人在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迎接死亡的到来,在这一点上,政治体和人是一样的,它自身就包含着使自己灭亡的原因。(第三卷第11章,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