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新西兰《周末先驱报》报道:
事件主角来自南奥克兰一所小学。出于保护那名未成年“父亲”及其孩子隐私的考虑,报道没有公开当事人姓名。
报道说,2012年4月,11岁的当事人经一名同学怂恿,一同请假一天,来到同学家中玩耍,结识同学母亲。在家中,那名母亲给他一瓶啤酒,不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初次相识后,男孩和同学母亲的性关系维持数月。男孩满12岁不久,女子生下和他的孩子。
这所学校的校长回忆,2012学年结束大约三分之二进程的某一天,男孩来到他的办公室,说有事情要交代。男孩说他已经和班上同学的母亲发生性关系,“需要中止”这种关系。校长说,男孩显然“非常清楚”他所处的事态,已下定决心与同学母亲断交。
校长说,他对所听到的事情感到震惊,并立即向当局报警。《新西兰先驱报》15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报道,青少年和家庭事务部门两个月前正式接手新生婴儿的监护权,作为父亲的男孩也处于第三方监护中。
青少年和家庭事务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证实,警方正在就事件展开调查,但那名女子否认与男孩发生性接触。
民间组织“性虐待男性幸存者”主管肯·克里尔沃特认为,这一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性侵犯部分并不为外界所知。他强调,男孩向校长交代事件时说“你会因为我而不高兴”,暗示出男孩认为过错方是自己,而非那名女子。
他说,这种心理阴影今后可能让男孩面临社会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从而让他更可能沾染酒精和毒品药物等危险。
色子以为,在男女关系中,明显有男女不公的表现,尤其是性侵犯一词,更多适用于男子对女子的侵犯,时下我们也应该看到有权有势或成年女性对未成年男孩的侵犯,性侵犯应该扩展到男男侵犯,女女侵犯等更多的概念中,而不能局限于以往的传统概念了。
估计不仅仅是新西兰社会震惊,全世界都会引以为戒或更关注案件所暴露的法律争议。
在新西兰有关儿童性侵犯的现行法律中对女性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规定相对缺失。有关强奸的法律只适用于男性,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女性如果实施相同性质的强奸,即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发生性关系,则只会面临性侵犯指控,对应的最高刑罚为14年。
民间组织“性虐待男性幸存者”主管克里尔沃特认为,如果案情得到证实,那名女子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根据性别对同一性质罪行提出不同指控的做法显然错误,应该得到纠正。
“作为男人,你(遇到强奸时)会被认为是在享受这一过程……不是被视作受害者,”克里尔沃特说,女性实施性侵犯的男性受害者和其他强奸受害者遭受同样伤害。
这个11岁就当爹的男孩,最直接的施害者是那位同学的妈妈,这个错首先应该由她来承担,作为成年人的她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再说说现在的孩子,也真是逆天了,11岁当父亲引深思,还未成年就当父亲,他能担当起一个做爸爸的责任吗?他只是个孩子。难怪有网友调侃:父亲节和儿童节一起过了吧!
一个11岁的小男孩懂得什么是性?什么是爱吗?在这个应该和别人一样享受童年的年纪,他竟然已经成为了一名父亲,小小年纪的他是否能担当起一个做父亲该有的责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这个社会害了他!小小年龄,身体已经被催熟了,早熟之后又被居心不良的恶人强行摘吃!联想到不久前报道的类似案例,未成年幼女被校长嫖宿,外教老师猥亵男童,小学女生被男老师强奸不敢声张等等,未成年的孩子,在社会生存链条上成为最薄弱的环节,被摧残,成为恶性循环下脆弱的牺牲品,谁来保持孩子们最基本的身体安全呢?他们的父母去哪了?对老师的监管都去哪了呢?如此品性的老师怎配在神圣的讲坛上站立?
为人父为人母的我们也只能在这里呐喊,在这里保证多给自己的或身边那些未成年的孩子一些关爱和细心的照顾,尽自己的力量保护他们,让他们少受一点伤害和委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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