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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男女是如何“离婚”的?

(2009-06-18 13:30:23)
标签:

丰木色子

古代

离婚

历史常识

杂谈

分类: 『生活°私语。』

中国古代男女是如何“离婚”的?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未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不过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中国古代的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保障对祖先的祭祀。古代离婚旨在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社会伦理”关系为重。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   

  

    《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具体解释一下古代离婚的几种形式:         

 

  (一)七出

 

        我国古代的理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这些规定,细看大多都与家族有关《大戴礼记本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像汉代的鲍永妻,因为在婆婆面前叱狗就被“出”了);无子,为其绝世也(民间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但照唐律规定,必须年50岁以上,才能构成理由,到了50岁还想离婚的很少,何况还可用立妾及庶子的方式解决问题);淫,为其乱族也;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中国古代的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处理权,因此只要擅自动用了家庭财产就是盗窃)。”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当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也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在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即所谓的“三不去”,《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为什么呢?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但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则。

    

       唐律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清律则规定:凡妻无应出……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辑注》云:七出,于礼应出,三不去,于礼应留;义绝必离,姑息不可;七出于礼可出,未必即谓之应出,与义绝不同。事实上,这是划定离婚的范围,表明擅自出妻也是有罪的。 

 

 (二)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

 

     这是由于破坏伦常,所以构成离婚的条件。法律上义绝是强制执行的,有义绝的事实而不离婚也有罪,这跟“七出”的执行权在夫不同。

       

  (三)和离

        

  和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缚,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

      

 (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古时候同样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是不被提倡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民间俗风多是对他人夫妻劝和不劝离的,世俗观念里多有劝人离婚,遭天谴和邻里指责之嫌。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肆意离婚趋势的发展。

  

  后语:

    总之,婚姻稳定是家庭稳定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离婚是婚姻关系中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古今中外,无不如此。套用一下现代人的腔调:恋爱容易结婚难,结婚容易离婚难,离婚容易再婚难……如此说来,你若想挑战自己,为什么不去挑一件很难很难的事情呢?经营好你的婚姻——与你相爱的人携手到老吧!

 

         

       http://img.users.51.la/198203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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