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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夹死抢窃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当防卫

(2008-01-04 08:20:23)
标签:

车门夹死抢匪

正当防卫

五个条件

同时具备

不成立

过失伤害

法与情

分类: 媒体发表稿件(发表型)
08年1月4日录入新浪文化博客城市江湖栏目 
夹死抢窃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当防卫
作者:梁萍

    案例回放:2008年第一天下午3点左右,一辆由广州芳村开往从化的巴士行驶到白云区广从路永泰牌坊附近时,上来三名男子,对车上乘客欲实施洗劫,遭到事主、乘客以及司机的强烈反抗。正义总能战胜邪恶,于是其中两人见大势不妙,从后车窗跳车逃之夭夭,另一男子见同伙已逃更加心虚,在强行打开车门欲逃窜时,被眼疾手快的司机紧急关上车门夹住.在开往派出所的途中,被夹抢窃犯罪嫌疑人身亡。据乘客称,抢匪持有手枪。目前,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正在调查核实中.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绝大多数人甚至几乎所有得知此事的人都拍手称快,认为抢窃犯罪嫌疑人是恶有恶报,死有余辜.同时对司机的临危不惧和敢于与邪恶斗争,拍手叫好,认为用车门夹死抢窃犯罪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行为.

    那么,此案中司机用车门夹死抢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正当防卫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的同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4.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来看:司机在向犯罪嫌疑人实行"防卫"时,犯罪嫌疑人已放弃了犯罪行为欲逃蹿在先,所以,第1,第2和第4条件不成立具备,尤其是第2条件.至于第5条件,我们即使认为了前四个条件都成立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夹车门时,已完全失去了反抗伤害的能力,这时候司机与乘客完全可快速将犯罪嫌疑人从车门夹缝移出,后以另外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就擒.而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夹死了,因此司机的行为有"防卫"过当之嫌.

    所以,从对比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来看,本案有四个条件不具备,即使避开第5条件来看,也至少有3个条件不具备,而法律所规定的是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个也不行.因此,本案中司机用车门夹死抢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司机的行为非正当防卫行为,那么是过失性犯罪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对过失性犯罪的说法.过失性犯罪具体来说,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该危害结果的,或者已经预见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基于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的错误判断而最终未能避免的心理态度.从这里来开,主要牵涉到一个心理意识和判断的问题.司机用车门夹住犯罪嫌疑人,是想以此来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想用此方式来伤害和致死犯罪嫌疑人,然后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上,司机也如此行为了,在夹住犯罪嫌疑人后,就已行车在了去公安机关的途中.遗憾的是,司机根本没想到,在去公安机关的途中,犯罪嫌疑人被车门夹死了.所以,司机用车门夹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过失犯罪杀人的可能性.

    如果,司机用车门夹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过失犯罪杀人.那么,法院如何来量刑处理呢?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因为里面有见义勇为,临危不惧,制止了犯罪嫌疑人犯罪造成的不可预知的后果,以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有与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远远大于投案自首,等等.所以,法院在量刑时要依法从轻处理.对于司机,罪是可能有的,但不管判决的结果是什么,都建议法院以缓期方式执行,甚至监外执行.当然,对于司机的部分行为要功过分明,该表彰还是要表彰!

    法律有时是无情的.虽然有时它与德和情相撞而矛盾,但是法永远大于和高于一切!如果,司机最后会被定为有罪,我们也只有从心理难过,同情和遗憾.在现实的法律面前,我们只有在心理认定司机是无罪的.愿我们心中的英雄司机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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