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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镇酒厂遭遇“被”贷款2500万

(2016-01-04 0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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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被银行告上了法院,称自己有一笔2500万元的贷款要归还?
   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   却在现实中发生在了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东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酒业”)的身上。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根据东方酒业的调查发现,贷款的一些相关文书上的公章等,竟然都是伪造的,并非东方酒业的真公章。也就是说,有人伪造了公司的公章,并以此向银行贷款了2500万。
     
     “被”贷款2500万元
      
      事情要从2014年2月说起,当时,东方酒业到仁怀市的一家银行去申请贷款,可是得到的回复却让他们大吃一惊,因为他们公司名下,已经有了一笔2500万元的贷款,而且由于拖欠贷款,东方酒业已经被拉入了银行的黑名单。
       已经“被”贷款2500万元一事,让东方酒业的负责人们大吃一惊。东方酒业负责人陶崇敬说,之后,他们到放贷银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进行调查,获得了当时贷款的一些票据和资料,这才了解到,这笔贷款是在2013年7月,由同样是茅台镇的一名酒厂老板陈某获得的,但是申请贷款所使用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等,却都是东方酒业的,并且,陈某还用自己的939.93吨原酒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被银行告上法庭

    为了追回贷款,银行方面于2014年9月2日将东方酒业和陈某都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银行,认为双方的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判决东方酒业须向银行方面归还欠款本金近2400万元,以及高额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等款项。陈某以及东方酒业的几名负责人,则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莫名其妙之间不仅欠了巨款,而且还要还钱。对于判决,东方酒业方面表示不能接受。
     在案件审理期间的2015年2月13日,东方酒业向仁怀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8月5日,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下达了鉴定结果,证明申请贷款时所使用的公章均系伪造。
     东方酒业方面认为,这一案件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涉案贷款合同应为无效,法院应该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东方酒业并没有举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不足。终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东方酒业请求认定涉案贷款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东方酒业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中止案件审理,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上诉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负责人:企业损失惨重 
 
     东方酒业执行总经理潘和勇告诉记者,此次“被贷款”,让他们公司损失惨重,不仅损失了企业信誉,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合作伙伴的利益。
    “因为这个官司,严重地影响了我们对外的经营活动以及和他人的合作,并且光大银行方面也申请了财产保全,让我们无法与已经谈好的合作进行下去。”
     潘和勇透露说,东方酒业的法人代表潘某(潘和勇的父亲)直到2014年2月才得知东方酒业名下有了一笔2500万的贷款,此后,潘某通过已经相识了多年的叶某认识了陈某,在东方酒业方面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叶某还不断地从中斡旋,并向潘某承诺由他和陈某去偿还银行贷款,绝对不留后遗症,也绝对不会连累东方酒业和潘某本人,这才使得东方酒业并没有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直到2014年8月陈某无力归还贷款。
       “甚至于,潘某还在中间人的斡旋和承诺之下,向银行方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书》和《还款申请。》”潘和勇还认为,陈某所获得了一系列东方酒业的资料,也是通过叶某取得的。
      潘和勇透露,潘某提交“情况说明”和“还款申请”时,光大银行相关的支行行长和信贷部工作人员,还曾经三番五次找潘某协调,说不要把与叶某的关系搞僵了,为了妥善处理此事,谎称要给东方酒业重组此笔贷款,从而取得了东方酒业的各类资质文件,并取得潘某在“情况说明书”和“还款申请”上的签字和盖章。
     “而这笔贷款的还款日期是2014年8月4日,银行的起诉日期是2014年9月10日‘情况说明书’和‘还款申请’上签字和盖章的日期分别是2014年的10月份和9月28日。”

   陈某:公章是手下刻的

    那么,陈某又是如何能够以东方酒业的名义来申请贷款?所使用的公章及印章又是否为伪造?
     经过多方联系,记者终于联系上了陈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某显得很坦诚,他承认了自己利用东方酒业的名义去申请贷款一事,但是强调,这是经过了东方酒业的同意的。
     陈某给记者的说法却与潘和勇的说法大不相同。他说,其实,他的酒厂和东方酒业之间也有过合作关系,以前酒厂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时候,就曾经和东方酒业商量并获得同意后,挂在他们名下进行生产。
     “后来,我们酒厂的资金有些短缺,就又找到了东方酒业,询问是否可以用他们的名义去申请贷款,并且承诺用我们的原酒去做质押,所以东方酒业就同意了。那个时候,银行还专门请了评估公司,到我们这里来,把酒样拿去进行评估,评估了4000多万元。”陈某解释说。
     陈某还说,获得贷款之后,自己也一直进行还款,可是后来经济形势不好,无力偿还,这才引起银行方面的诉讼和追索。而他认为,之所以东方酒业不承认此前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因为银行方面不仅封存了抵押物——900多吨的原酒,还把东方酒业拥有的可用来酿酒和存酒的龟仙洞给查封了,这才惹怒了东方酒业,要报案称自己伪造公章骗贷款。
     陈某表示,自己希望和东方酒业进行和解,一起解决银行贷款的问题。
     而对于伪造公章一事,陈某则表示自己之前并不知情,而是因为双方在合作期间,需要频繁使用东方酒业的印章资料等,为了方便,手下的员工就和东方酒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商量后,由员工刻了章来使用。
     但是对于陈某的这一说法,潘和勇则予以否认,称东方酒业从来没有同意或者授权过给陈某去进行贷款。
     目前,东方酒业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立案,查清真相。

记者调查:警方已经开展外部调查

      记者联系上了仁怀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的副局长汪碧航,他表示,目前仁怀警方已经接获办案,正在对此案进行外部调查中,有调查结果会通知报案当事人。
       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经办这笔贷款的信贷经理陶某则表示,这笔贷款确实是东方酒业的人前来办理,因此贷款不存在问题。
     但是,潘某则认为,银行方面存在着审核不严的责任。他告诉记者,他和陈某此前并不相识,只是通过叶某而结实了陈某,但是双方却无深交。去年2月,当他发现东方酒业被贷款了2500完之后,才得知了陈某等人伪造公章、签名去进行贷款的事情。
     “从银行角度来说,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核,可是却很快就给对方发放了贷款,所以银行是有责任的。”潘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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