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康案起诉书主要内容
(2012-12-08 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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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康杂谈 |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不法泰国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翁蔑(另案处理)、弄罗(另案处理)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不法泰国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早,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乍萨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迅即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不法泰国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德毅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被害人黄勇、王建军、邱家海、蔡方华、杨应东、李燕、杨植炜、文代洪、王贵超、曾保成、何熙行、陈国英等12具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绑架人质、勒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劫持中国船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劫持船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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