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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检称胎儿正常 残疾儿父母状告医院获赔2万

(2009-03-19 19:39:45)
标签:

产检

医疗纠纷

杂谈

医院产检称胎儿正常 残疾儿父母状告医院获赔2万


本报讯(记者 李钢 通讯员 穗法宣) 医院的产检报告称胎儿肢体正常,可是没有想到产下的婴儿却有先天性的肢体残疾。父母因此而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向医院索赔数十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医院须对自己不当的产检报告负责,赔偿残疾儿父母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产检报告称健全却生下肢残儿

      2005年,产妇莫某怀孕27周时开始到广州市妇婴医院(以下简称妇婴医院)作定期产检,先后进行了1次初检及7次复检,期间妇婴医院分别于2005年9月21日、2005年11月28日、2005年12月22日对莫某进行超声检查。妇婴医院的超声诊断报告称,这名胎儿左上臂、前臂、腕和手都是健全的。
     2005年12月23日,妇婴医院行剖宫产术,莫某产下儿子冯某某,却没有想到,冯某某被发现左手自前臂以下先天性缺失。冯某某经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其残疾人证,冯某某为肢体残疾三级。产检报告称是健康儿,为什么却生下个有残疾的孩子?一怒之下,父亲冯某和母亲莫某就将妇婴医院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医院退还历次妇科检查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冯某某的终身护理费、安装假手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各项费用共计80多万元。
     对于这一巨额索赔要求,医院方面当然不能答应。医院认为,父亲冯某在“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中签名,该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因受目前医学发展水平限制,部分胎儿畸形在产前不一定能发现……”等内容。而且医院方面也辩称,最佳超声诊断的孕周是胎儿13到14周,而莫某迟至27周才来进行产检,依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确认胎儿是否有畸形。

一二审判决医院赔2万抚慰金

      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现有的医学水平下,无法在胎儿27周时准确诊断是否有畸形,但是妇婴医院2005年9月21日的超声诊断报告记载胎儿左上臂、前臂、腕和手是健全的,因此,妇婴医院在不能确定胎儿左上肢是否健全的情况下作出胎儿左上肢显示的诊断结论,致使冯某、莫某两夫妻无法知悉准确的检查结果,亦即侵犯了其两人的知情权,当日的超声检查费用250元应予退回。妇婴医院的侵权行为亦导致冯某、莫某在冯某某出生后得知冯某某残疾时受到精神创伤,此损害后果是明显且较严重的,故冯某、莫某要求妇婴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其所提数额过高,以20000元为宜。
    法院还认为,冯某某的残疾是先天性的,与妇婴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终身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安装假手、功能手等费用的产生并不是妇婴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故冯某、莫某要求妇婴医院赔偿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退回冯某、莫某2005年9月21日的检查费250元;并且赔偿冯某、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驳回冯某、莫某、冯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判后,冯某、莫某、冯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人在上诉中提出,在产检过程中,妇婴医院始终表示胎儿是正常的,但是却生下了肢残儿,因此医院应该为自己的误诊承担责任,承担将来的巨额治疗、养护费。
      最终,广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依据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了冯某、莫某的上述,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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