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发表“拐卖儿童判死刑”更可怕的是认知的狭隘
(2015-06-18 2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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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现象 |
比发表“拐卖儿童判死刑”更可怕的是认知的狭隘
人生辅导师:徐万福
最近在我的朋友圈被一条“拐卖儿童判死刑”的消息刷屏了,内容很清晰,就是建议国家法律所有拐卖
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看完我冷静了很久,没有跟风去转发这样的信息,我沉思了一会,我想谈谈我的看法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享有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生命健康权,我们所有的生活活动都是建立在
有生命的基础上,在生命的概念上大家都是平等的,只有一条命,都会生老病死。也就是无论在社会上我们是
什么职业什么身份,大家和生命都是平等的都是尊贵的,没有说因为是他是犯人他的生命就理应卑贱,没有说因为他是企业家,他的生命就是无价高贵的。哪怕他是犯人也是享有犯人的基本权力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犯人就否定他的尊严和人格;这就是一个时代的进步,否则我们跟封建专政统治没有任何区别。
那么一个人犯了什么错,由相对可参照的依据去衡量来做合理审判,这就是现时代法律存在的意义,需要拿捏好公平正义的天平;民意只是一种参考,但不能绑架法律,就拿如今的人贩子来说,他犯了多大的错,犯了什么错,你凭什么权力就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凭我们个人对某件事情的愤慨?刚才我也说了,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谁都没有权力随便剥剁他人的生命。如果人人都能凭自己个人所认为的正义感或者义愤填膺就剥夺他人生命的话,那么我可不可以这样:
他醉酒开车撞死了人,我就要把他杀了?理由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他是恶霸天天欺压村民,骚扰别人正常生活,我就要把他杀了?理由是:维护正义
他经常强奸妇女,给许多女性带来恐惧,我就要把他杀了?理由是:为民除害
他天天打员工,压榨员工的剩余价值,我就要把他杀了?理由是:维护公平 找回良知
…… ……
我们发现,如果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来做一些决定的话,我们可以篡改很多法律,为什么还要等到今天?
什么是法律?它不是专职服务群众,也不服务于政府;不服于少数人,也不服于党派;它是人类时代进步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它服务的是这个时代,一个时代是否进步,就是看他的法律是否维护人类的公平正义,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法律不再是阶级统治的产物,而是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由于人们的健康活动和认知还没有真正成熟起来,在大的环境影响下,人们的活动总是会“出格”的。但是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的任何权力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规定你家富有你享受的权力就多一点,他家穷他享受的权力就少一点;我们法律的发展和制度都要尊重人类自然发展规律,如果说人人都可以号召民众通过自己认为合理公平的想法来裹挟法律的裁判,法律不是法治,而是变成了人治。也可以理解为变成了为一些共同利益者服务的裁判了。那么这跟传统的封建王朝的律法有区别吗?
在国外不存在死刑这样的说法,一般会判几十年的长期监禁,限制人生自由。因为他们意识到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谁都没有权力随意结束他人的生命,也就是他们把每个人的生命权放在第一位。
由于我国国情的原因,我们目前还做不到能废除死刑,但至少能做到维护宣判死刑的公平公正,和尊重犯人的人身权力。
有数据调查很有趣,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关键是在贩卖儿童的这个事情上,有一些儿童是被亲身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的。那么是否要把贩卖亲生子女的父母斩立决?
人一出生下来没有谁先天性就坏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成长环境和不同的遭遇,我们只能看到他们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看不到他演变的过程,我们除了对已经发生的现象去唾骂以外,难道发表不了其它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的实质性建议吗?
那么促使这种现象产生的诱因是什么。
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他们只为了钱?
他们除此之外的生存方式还有吗?
是什么让他们放弃了应有的劳动?
他们看待法律的态度是什么?
他们如何看待这个社会的?
……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就算被判了死刑,这些问题仍然存在,我们不需要有病治病,我们需要找到病痛的根源,对症下药,还原一个健康正常的社会状态。
否则这些问题仍然会滋生下一批拐卖儿童人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