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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张咪发律师函否认诈骗的十大疑问

(2011-08-26 01:30:03)
标签:

黄子琦

维也纳

张咪

楷体

gb2312

杂谈

分类: 娱乐杂谈

质疑:张咪发律师函否认诈骗的十大疑问

 

文:徐万福

 

质疑:张咪发律师函否认诈骗的十大疑问

自有一名为“八掌柜”的网友爆料,称女歌手张咪涉嫌诈骗,诈骗金额达150万,正密谋逃往国外,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此案。此事被得到证实以后引起各方的密切关注,而张咪就在23日晚,切实在机场国际航班入口处被讨债人堵截。行踪暴露后,张咪一直躲在车中不肯出来,不管外面的人怎么敲窗,也不肯摇下车窗。随后,警察抵达现场,将张咪带往机场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张咪被带往立案的派出所。昨天一天,张咪和事主都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故事背景:

 

2010年6月,服装设计师英子在一次聚会中和张咪认识,互留电话后两人进一步熟识。多次见面后,张咪透露自己正在和一些外国音乐人合作音乐剧《中国一夜》,并有望于2011年6月在维也纳首演。2010年12月,张咪同样以合作音乐剧的名义找到女子水晶乐坊的出品人黄子琦,声称黄这边只用出演员和乐器。一个月后,张咪给黄子琦打电话称资金不够不能顺利启动。随后,英子和黄子琦先后支付给张咪100万元和50万元。张咪当时并未出具在文化部申请的批文以及在欧洲各个剧院签订的场地和演出合同,但是两人觉得张咪是公众人物,虽然犹豫依然签订了意向合同,张咪给两人分别写下收据。张咪向两人承诺音乐剧将于4月在维也纳正式开始排练,6月首演,此后将在欧洲各国展开巡回演出,但一直到2011年5月依旧没有任何动静。

2011年5月左右,张咪告诉两人之前的150万元都已用完,因为要请英国2012年奥运会的导演,还没开始导就要汇很多钱。随后又称有个大投资商投了三千万,希望两人能再投钱。两人觉得所占股份比例太小,便拒绝了与张咪合作。张咪当时爽快承诺,不想做了也没关系,并承诺会在五月底前归还其资金。但是此后英子和黄子琦打张咪的手机,总是无人接听,有时张咪接起便称不在北京。当被追问急了,张咪就称‘胃不太舒服’而挂掉了电话。

黄子琦和英子产生怀疑,打电话咨询文化部得知,张咪的音乐剧《中国一夜》未在文化部立案,属于非法融资。两人意识到被骗,立刻找张咪追要被拖欠钱款,而张咪从6月拖到了7月,一直未给明确答复。近日,两人从张咪助手处获悉,张咪已经定了8月17日去温哥华的机票。英子等人查出了航班号,张咪得知有人堵截便取消了当日机票。黄子琦和英子已在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

 

 

这件事件被曝料第一可想而知的就是给张咪本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但不管事实的真相怎么样,有一点可以确定当事人和张咪是认识的,也可以确定张咪跟当事人曾经切实有过这样的交易关系,就算是诬蔑也不可能平白无故的诬蔑一个不相干的人,其背后必定有某种发生这种结果的因在这里面,所以张咪今天惹上这样的麻烦最终还是因自己而起。而现在被别人找这样的麻烦跟自己的一些处事方式也是绝对脱离不了干系的。

 

而笔者注意到的是,最近歌手张嘛为了澄清事实,漂白自己。通过官方媒体发律师函阐明自己的立场,并一再强调和理清自己与本案无关,并称只是民事意义上的经济纠纷而并非刑事上的诈骗。声明如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接受歌手张咪的正式委托,就所谓“歌手张咪涉嫌诈骗被抓”一事,代表张咪本人正式发出本律师函及媒体声明函,以澄清相关事实,同时表明张咪的法律立场:

 

一、就相关事实,张咪向本律师陈述了如下情况:

 

1、该事件所涉舞台剧《中国一夜》为真实客观存在的投资项目,齐丽英(英子)及黄子琦所属单位(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均与该项目制作公司及其负责人签订了正式的项目投资协议,该舞台剧项目也处于正常的前期筹备阶段。该项目投资款项由相关投资方签字支出,张咪从未私自从项目投资专用账户中挪用过一分钱,张咪也从未以“借款”形式向上述人员融资,更谈不上诈骗。

 

2、张咪并未因“涉嫌诈骗出逃被抓捕或被拘留”。有关张咪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抓捕”一事,严重失实。张咪出境是为了去加拿大进行业务合作沟通,且早在2个月之前就已做出了出国安排。2011年8月23日晚,张咪在其车辆在机场遭人恶意围攻拦砸,张咪护照、行李及助理手机被人抢夺的紧急情况下报警,为配合警方完成对双方的报案笔录才去的机场派出所和建外派出所,目前,张咪本人护照及助理手机仍然下落不明。

 

二、根据张咪本人的陈述并经直接审阅该项目相关投资合同、款项支出凭单及制作方向齐丽英(英子)及黄子琦快递发出的有关声明,本律师初步认为:

 

1、本纠纷属于项目投资引发的民事争议,并不涉及诈骗犯罪或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也未因涉嫌犯罪对张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相关证据显示,该项目《制作合同书》(2010年9月12日签署)一方当事人“英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撤回投资的违约情形;该项目《协议》(2011年1月10日签署)一方当事人“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能依据投资合同如约投资的违约情形。

 

3、上述两份项目合同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确定的约束力。

 

4、根据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演出活动需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材料,而该项目仍处于前期筹备中,尚未安排演出日程,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的问题。

 

三、张咪将就此事在近期召开媒体发布会,进一步澄清相关事实,让媒体客观公正地了解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四、对于齐丽英、黄子琦等人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严重损害张咪名誉权一事,张咪将授权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此函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军 律师

 

2011年 8月 25日

 

 

 

这个律师函完全把黄子琦和英子的说法推翻了,给出了完全截然不同的说辞,相反还要回咬她们一口,估计这场再所难免的官司会在法庭上见,不管怎样,在事实没有弄清之前,所有单方面的说辞都显得贫乏无力,一方面的立场只为讨回自己的投出去的资金;而另一方面只为讨回自己的名誉;立场不同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说法和结果,所以非常有必要需要相关第三方执法部门介入调查。

 

通过了解张咪的这起案件,疑问重重,而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律师函还有许多待解之迷需要解开,就关于张咪这件事情的经过就有很多疑问。

 

质疑一:张咪声称和一些外国音乐人合作音乐剧《中国一夜》,而且还称请2012的英国奥运会的导演执导,那么请问这些外国人具体指哪国人?叫什么名字?英国奥运会导演真的会来吗?他叫什么?

 

可能这个问题有的人会觉得问的有点奇怪,和外国人合作一定要知道他们的名字吗?NO,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你作为一个成熟的艺人要和别人谈合作,谈商业的话,如果连对方基本的底细都搞不清楚,试问一下,你会轻音和对方合作吗?就算你不知道对方的名字,对方肯定也有名片之类,或者留下联系方式之类的吧?我想一个人再笨也不至于笨到这种程度。所以作为投资一方的商家来说非常有必要知道这一块的信息。而合作商有义务如实向投资方汇报这些情况。

 

质疑二:张咪一直说要在外国的维也纳上演《中国一夜》,请问具体地点是在哪里?

 

不错,要组织这么一个规模的音乐剧在前期是要大量的做一些准备,但我也相信应该考虑的都会考虑周全的,而据了解透露给投资方的仅仅是说在维也纳上演,但具体不清楚是在哪个展馆,或者哪一个地点演出,到目前为止张咪都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复,都只是含糊其词的说维也纳,谁都知道是维也纳,维也纳也只是一座城市,但好像还没有听说过有维也纳这样的展馆或地点吧?

 

 

质疑三:黄子琦和英子汇的150万元到底是汇到张咪的私人帐户还是项目投资专用账户?还是指张咪的私人帐户就是指项目投资专用帐户?

 

据黄这方面说他们是先后给张咪的私人帐户汇了150万元,并且张咪还开了收据。但据张咪的说法是该项目投资款项由相关投资方签字支出,张咪从未私自从项目投资专用账户中挪用过一分钱,张咪也从未以“借款”形式向上述人员融资,那么具体这150万元是到哪里去了?是什么情况?需要第三方机构去求证核实。

 

质疑四:张咪的《中国一夜》到底有没有报文化部审批?

 

据黄子琦方面核实的消息是打电话咨询文化部得知,张咪的音乐剧《中国一夜》未在文化部立案,而在律师函中明确指出“根据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演出活动需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材料,而该项目仍处于前期筹备中,尚未安排演出日程,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的问题。”这什么会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这是黄在说谎?张咪方面在说谎?还是文化部在说谎?

 

质疑五:黄子琪方面称张咪当时除了得到自己的150万汇款后还有一港人投资了3000万,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么这位神秘人物又是谁?如果失实,为什么要欺骗?

 

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得知,张咪方面确实得到了黄子琦和英子的150万汇款,但是实际上还有一个香港人出了300万,但是那个香港人暂时联系不上。所以黄子琦方面称只能以自己的150万数字去公安机关报案。事主之一英子也称张咪跟她说的总投资在3000-5000万之间,而他们只投资了150万,极有可能那位香港人投了3000万。那么我想求证一下的是,这是不是真的,那么这位神秘的投资商又是谁呢?

 

质疑六:8月23日,张咪连夜赶往加拿大,到底去加拿大干什么?为什么出国都不跟投资方联系沟通一下?而且还一直回避投资方?既然是合作伙伴隐瞒对方意欲可为呢?

 

张咪去加拿大,外界传来不同的版本,但最多只是一种猜测,还未得到证实。而张咪早在8月17号就已经有了出国的打算,而据张咪的律师函声称早在2个月就有支加拿大的安排了。那么我想质问一下为什么投资方连半点这样的消息都不清楚呢?如果清楚的话,有必要会跑到机场来闹事吗?早在2个月前就准备好了,说明早就已经有了出国的打算,而投资方这一块却豪不知情,这是一个正常伙伴作出的一种合作态度吗?可以说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怀疑,这不让人怀疑才不正常。律师函还说得邹邹有理2个月?如果在2个月前与投资方沟通协调好了,至于出现今天的这一幕吗?

 

质疑七:口口声声说自己清白,那么到现在为什么一直都在逃避投资方的追问?为什么不敢正面和投资方交流?

 

  通过律师函我们看到,她基本上已经把黄子琦他们说法推翻,尽力挽回自己的正面形象。但是可想而知能闹到今天这一步跟她本身与投资方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是有很大关系的,而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来,张咪一直都在回避黄子琦方面的追问,甚至不愿意与他们接触,更有逃避的倾向,要不然这么几个月的时间以来,黄子琦与英子方面也不至于弄得这么狗急跳墙,气急败坏,如果你说自己一分没动,就直接把钱还给投资方不就得了,何必闹得兴师动众,让天下人都知道,而从黄子琦方面的态度可知,张咪的处理态度是令人极为不满意的,再加一直都在回避对方,让人不得不去猜想是不是心怀不测?

 

质疑八:《中国一夜》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开演?

 

  炒了半年多的时间,《中国一夜》还没有正式开工演出,而这边还在为资金一事纠缠不清,但是现在还不清楚那边到底准备的怎么样了,到底进展到哪一步了,我们很有必要知道和了解,虽然还在这里为资金的事宜困惑,但这些经费的用处该向投资方透明吧?如果声称说自己没有动用项目专用帐户的一分钱,那很有必要公开自己关于运营这个音乐剧活动的开支和预算了。现在唯一要确定的是这个音乐剧到底需要不需要继续进行。那么具体会在什么时间开演,这都需要一个明确的答复。

 

质疑九:张咪有什么资格状告投资方损坏自己的名誉?

 

就算张咪确实没有动用专用资金,但是投资方要张咪还投资金也属于正常的一种讨债行为,只是张咪的答复让人很不满意,所以才会让投资方想法太多。这背后的直接原因是张咪之前没有跟投资方面沟通协调好一些问题,而后总是回避这样的问题,站在投资方的心理来讲是不高兴的,再加上张咪的处事态度让人大跌眼镜,我想一个理性的投资商家下次也不可能跟这样的伙伴去合作的,因为这样的人很难让人信任。没有安全感。所以要回自己的投资金也很正常。

 

而这件事起初就是张咪违约不能履行合同办事,还总是不能和投资方正常的洽谈和商讨,一而再的回避这样的问题,被指诈骗是情有可原的,也并非只是凭空捏造,相反,而张咪却没有反思自己的问题,还要挑别人的毛病,而自己还有以上诸多疑问没有解开,现在又要反咬别人一口,这是唱得哪一出戏?

 

 

质疑十:张咪在此次事件中到底扮演的什么样的角色?

 

据张咪说她只是一个中间人,通过中介这样的作用去洽谈演出的商业计划,也就是说这件事她并非是负责人,如果属实那么真正的负责人又是谁?那么她是帮哪一块做中介呢?而黄子琦方向却一直声称这只是在寻找一个借口逃避打击,那么张咪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说法。这让人搞得一头雾水,摸不清头脑。能否给一个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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