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8日北京民协召开理论研讨会大事记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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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91年3月28日—北京民协召开“北京民办科技实业理论与发展研讨会” 及各项活动推动北京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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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991年3月28日北京民协在北京召开大型理论研讨会,题目为“北京民办科技实业理论与发展研讨会”。 左起纪世瀛、四通公司副总裁田志强(己故)、北京著名民营科技企业家老红军徐可倬(己故)、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高原、科技发展与改革杂志社总编李慰饴、北京民协首任理事长赵绮秋(女)。齐忠摄影。大事记图片1---14。
1991年3月28日—29日,北京民办科技实业家协会会长纪世瀛的提议和主持下,(注:以下简称“北京民协”)北京民协在中国农科院召开大型理论研讨会,题目为“北京民办科技实业理论与发展研讨会”。 该研讨会主要针对北京及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出现的萎缩、消减、倒退现象及问题进行理论性的研讨,以指导和推动北京及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走出困境。
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国家科委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研发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民协、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科协、试验区、海淀区科委、丰台区科委、四通公司、京海公司、科海公司、信通公司、时代公司、龙兴公司、海华公司、京科公司、天安公司、信远公司、京燕公司等公司负责人。
参加这次研讨会还有新华社、科技日报社、北京日报社、科技之光报社等多家新闻媒体记者。
研讨会就北京及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急需解决的问题,发展方向等多方面进行理论指导性探讨。
北京民协会长纪世瀛在研讨会,对民营科技企业做出高度评价,也对民营科技企业当前的生存环境感到不安,他说:“民办科技实业在解放生产力做了两件很了不起的大事,它在中国科技界,乃至整个改革大潮中引起了一场核聚变。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生产力有两要素:一个是有一定生产经验与科学技能的劳动者,掌握科技才能的从事科技产业的实业家们是其中的优秀者;另一个是由劳动者所使用的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佼佼者是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我理解这就是为什么邓小平同志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民办科技实业十年来主要贡献是,一、解放科技人员,把他们从深宅大院里活化出来。二、把科技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转化为高技术设备和生产工具。民办运行机制更为重要,它包括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机制,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择优汰劣的人才机制,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为机制。民办运行机制既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又结合了中国的特点。现今没有任何机制与民办运行机制相匹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当今,民办运行机制正逐步向各行各业渗透和扩散,为人们所接受。我认为,要对民办事业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凡是搞‘两不、四自’采用民办运行机制的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企业都应吸收到我们的队伍中来。民办科技实业关键不在所有制的问题上,是谁来办、怎么办的问题。民办科技实业是不要国家投资,国家编制的科技实体,是能够推动中国历史前进的群众运动。许多人对待民办科技实业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肯承认这一事实。”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段瑞春,在研讨会发言时他指出:“从我个人的体会来说,我们党一直主张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兴办各种社会主义事业。民办科技实业是其中的一个。这几年来民办科技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从最开始的小规模状态形成了一支相当可观的队伍,有一些民办科技机构已经有很大的科研和生产规模,确实存在如何总结经验使民办科技更快更好地发展这样一个问题。前一段时间国务院曾经讨论过一个‘民办科技机构条例’,会上有些同志对民办科技机构名称叫什么好,从法律上来说用‘民办’这个词是否恰当提出了一些意见。国务院认为民办科技这件事是个好事,这叫科技办企业,‘民办’这个提法在政策,在报告里都可以再使用,至于在法律上是否叫‘民办’这个问题我们再商量,现在‘民办科技机构条例’已起草稿,在征求工商局的意见,仍在研究中。我们想通过进一步地协调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希望从我们这个会上听到一些有益的经验,共同解决好这个问题。我历来很欣赏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一句话,他说‘法律和实际,谁是母亲谁是子女?实际是母亲,法律和政策是她的子女。’法律和政策看来是在常务会上,在立法机关的举手表决当中诞生的,但实际上它的规范是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指导实践的,真正的民办科技的立法者是十年来奋力开拓这个事业并且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同志们!”
北京民协副会长,四通集团公司副总裁田志强在研讨会发言时,他指出:“民办科技实业的出现,是对旧的经济体制的一种冲击,向‘大锅饭,铁饭碗’体制的一种挑战。我认为,关于民办科技实业所有制的问题,是私营、集体、全民等等,都不是核心, ‘二不、四自’只是民办的精髓,而民办真正的涵义是按经济规律办事,大家去办。不是按照长官意识去办。我访问过芬兰。这个国家,国营企业占60%。但它不是官办,是国有、民办。”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家们要不断的自我突破,自我更新,要有团队意识。中国的企业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大型企业很少,不向日本人有较强的团队奋斗精神,所以,如何团结起来做成一件大事,每一个企业家都应该认真的思考!”
信通集团公司公关部部长俞卓立,在发言时肯定了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他说:“信通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规定实行股份制,由三家投资单位(全民所有制的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集体所有制的海淀区新型产业联合总公司)作为股东共同分享红利并承担亏损。1988年8月,公司董事会又讨论通过了新的章程,在原有投资单位国有股和集体股每家100万元共3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内部的个人股份200万元(占总额的40%)。公司正式职工以及董事和顾问,每人限购30股(每股100元)。章程规定:个人出资购买的股份可领取股息和红利;单位投资的国有股和集体股不计股息,只参加分红。股息和红利皆按公司经营盈亏进行增减。股息率上限可高于银行利率,下限可不付股息;红利的上限按政府的有关规定,下限可不分红。年度红利和股息总额不得超过纯利分配中红利部份所占比例。个人股份可以内部转让,可以赠予,可以继承,调动工作时其股份可继续持有。为增加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购股5年后也可转让给公司,由公司按相互协议价格收购。新章程还规定,公司税后纯利中,发展基金的20%可以配予股方式分配给对公司创建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以及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社会人士。配予股实际上是一种“影子”股,它只计红利,木计股息,不得转让和继承。配予股份期限股和终职股两种,前者有效期为3年,后者退休后仍可持有,直到终身。离职职工及持有配予股的社会人士同公司脱离直接工作关系3年后,公司收回配予股。从实行内部个人股份和发放配予股的实践来看,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使公司广大持股职工和公司各级经理一起共同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是我自己的”这种观念日益加深;以总裁为首的公司各级经理感到肩上的责任比过去更重,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共创经济效益;公司内部股份是以集团的名义发行的,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职工购买集团的股票,使职工不仅关心本部门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注视着整个集团的经济效益,使集团、本部门、个人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配予股的发放,有利于集团骨干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企业在优秀人才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四通集团公司集团办公室主任李小列,对当前民营科技企业中的企业文化的滞后性,做出了深刻的分析。他说:“民办科技企业应从个人管理转向职能化管理到进一步迈向集团化管理。在每一步变革和调整中,对个人来讲也要在观念上进行调整。改革的阻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改革者本身。传统形成的东西对新模式、新体制的建立,有时起着相当大的阻力作用。在机构调整的过程中,我们本身不进行观念调整,这种改革和调整都将是一句空话,徒有其表。职能化管理就是民办科技企业针对发展中暴露的问题,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便于企业集中管理,便如针对最容易出问题的采购环节,四通成立了采购部,并规定了程序,由一个经理拍板的事,改为采购、物资、销售三个环节,相互制约,实施中发现‘制约’是很有必要的。民办科技企业应科学管理,形成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在企业的规范和条例面前人人平等。‘用能人不用完人’这句口号,是对‘人要完人,金要足赤’这个中国传统观念的一个冲击。在这个口号下,民办科技企业确实吸引了很多人才,但它也有消极的一面,所以我们民办科技实业应着重强调道德标准,即‘做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干部就是要廉洁。在我们的头脑中应树立起,民办科技实业是改革的事业,是中国知识分子一代人的理想和追求,决不是为金钱。‘你有多大能力,给你铺多大垫子’。这个口号强调个人活力,有点向‘布朗’运动。可是布朗运动终归形成不了整体优势。在新形势下,民办科技企业应强调在统一磁场的作用下进行整体运动,形成‘激光束’。应当看到,我们的企业里,相当一部分中层干部包括高层领导习惯于旧的管理模式,个人说了算。因此对企业的发展势必会形成障碍。企业成为“个体户”的大联合,形不成团队优势。所以,我们民办科技企业,宁可牺牲一些效益,也要把企业向未来发展的基础,这样一个大垫子铺好,这是我们当前观念调整中最重要的一步。
京燕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田惠玲(女),对当前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问题,在研讨会上进行了发言,她说:“我认为,民办科技企业急需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资产所有权问题。现有民办科技实业大多数是集体所有制,但不同于过去的大集体,乡镇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是由一些有技术专长的人自由结合,创办起来的。主办单位只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并无任何财产关系。开办资金是由贷款、若干人人股或创办者的技术收入得来的。创办后再由全体职工劳动继续积累。但这些创办者和职工都捧的是泥饭碗。按劳动部门的规定,都是临时工。他们如何行使其对企业的所有权?
2、与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关系问题:主管单位和部门应主要按照国家规定政策对民办科技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其正常发展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不应干预其合法的自主权。3、与科技管理部门的关系:应将民办科技企业纳入科委的业务指导系统和主办单位的技术管理系统。在承担科研课题、评定技术职称、成果奖励、免税优惠、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等方面,给予和全民科研单位同样的待遇和机遇。在各级科委内设立一个专管民办科技企业的部门,协助工商部门对民办科技企业的开业、关、停、并、转等进行审批,对管辖范围的民办科技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统计、调查、总结、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民办科技企业遇到的特殊问题,并协助立法部门制订有关民办科技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1991年,关于北京及中关村“民办科技实业”这个名称是否更改,以顺应时代朝流,躲避社会上有些人对民营科技企业“姓社、姓资”的指责,也成为这次研讨会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民办科技实业”这个名称应更改为“非公有制企业”,有人坚决反对,认为“非公即私”,“民办科技实业”更名为“非公有制企业”后,会更加处于困境。
北京市科委主办的《科技发展与改革》杂志社总编李慰饴,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成为这次研讨会上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理论上探讨与研究的精品之作。三十多年后的今天,重新解读这篇论述,仍然有许多新意,以下论文是李慰饴在“民办科技实业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是珍贵的历史文献。
(一)珍贵历史文献—名正言顺:关于民办科技实业的名称及其它的断想
一、“民办科技实业”这个名称到底要不要,改不改的问题
3、民办科技实业尽管远不能算是一个强大的成熟的产业,尽管内部和外部还存在许多问题,缺陷和困难,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它也许正包含着未来社会的萌芽。一方面,它具有所有制性质,另一方面,它具有初级的自治体的性质。这当然是遥远未来的事情,但为什么我们不能从现实中去发现哪怕一些希望呢?科技劳动者即所有者,按“四自”原则组织起来,实行所有制的管理和分配,极大地推动科技与经济地结合,到底是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呢?这样一种所有制,较之那种“大锅饭”的所有的制为什么不是一种进步?离开我们那些美好的目标,哪一种更贴近呢?(全文完)
(注:资料来源见1—1)
有关参考资料索引:
注:1—1,来自北京民协内刊《科技之光》第7期,该资料由齐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