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处罚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就可以了吗?
(2010-10-18 1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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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在调整条款中,增加了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决议,我绝对地举双手赞成,但仅仅只是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和名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就足够了吗?
其实我们每个人稍微思考一下就会发现真正由明星或名人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的情况在虚假广告所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而绝大部分的虚假广告都是没有任何明星代言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广告无处不在,广告对消费者和普通老百姓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而虚假广告同样如此。那么虚假广告是通过什么方式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巨大的影响力呢?媒体,电视台、报纸、网络,毫无疑问,这是虚假广告泛滥和传播的三大平台,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早就已经严禁电视台播放减肥、增高等广告,但实际上现在又有几个电视台没有在播类似的广告呢,包括湖南卫视。如果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话,那我觉得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各类媒体更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相对于明星和名人而言,那些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对于虚假广告的传播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而且它们从中获得的收益也远远多于代言的明星。如果仅仅只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对传播虚假广告的各类媒体不闻不管的话,我相信在我们的身边仍然还会充斥各种各样的虚假广告,只有对那些昧着良心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进行同样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巨额的罚款。
打击虚假广告必须要靠各方面共同的努力,明星和名人要提高自身对虚假广告的防范意识,洁身自好;各类媒体不要为了短期的金钱利益放松了对虚假广告的审查力度。我相信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增强防范意识,虚假广告就没有了立足之地,虚假广告对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也会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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