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说老虎伤人的事
(2017-02-10 22: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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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规矩善良生活 |
分类: 随笔 |
这几篇,看题目我们也能明白,第一篇文中有一段话是这样的:“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习性里,一直就潜伏着一头不守规则的老虎,并随时等待着一个触发的机会。当那一刻来临时,这头老虎就会跳出来,噬咬秩序,噬咬公德,噬咬良知,噬咬自己。”第二篇,立场就更明确了,不守规则的人不但害了自己还连累老虎丢了一条命,作者是为老虎鸣不平的。第三篇里的一段话我比较认同:中国景点门票是很贵,但进动物园不是生活必须的,逃票不能以此成为正当理由。在规则面前,谁都无法置身事外,谁都没有选择性遵守或不遵守的权利,谁都不可能是局外人。
关于老虎伤人事件,依然是有不止一种意见的,有的人就说人已经死了就不要再谴责了,有人说人死为大,谴责被老虎咬死的人的人是没有同情心。像我这种没有什么“原则”的人,也总是会觉得你说的有理,他说的也对,但是心里还是会觉得应该守规矩,当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事件出来的时候,我第一想法就是不能下车的地方为什么要下车呢。
对于那些同情死者,赞成动物园无过错道义赔偿的说法,我也一直在想,到底对不对,以自己最肤浅的想法就是自己闯的祸本就该自己承担嘛,有法不依还怪别人吗,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出了人命,动物园作为事件的一方即使无过错也给予安慰性补偿是不是也说的过去,给了又怎么样呢?
恰好最近又看到一篇名为《宁波老虎案的判决,有可能让中国社会法制建设彻底崩盘》的文章,我觉得文章讲的有道理,观点我也是赞同的。我心里想的担忧的和这篇文章说的比较吻合,所以我摘录几段——
“这件事情本来没什么争议,逃票连续穿越多条围墙进入猛兽散养区导致死亡,动物园一毛钱责任都没有。……但是死者张某家人亲属称“动物园管理有漏洞”,动物园不应该给张某逃票翻墙进入的机会,所以有责任,理应赔偿。对于这种奇葩言论,网上自然反对的多,但是也有少部分人支持的,大概就是毕竟死人了,死者为大,即便再不对,毕竟是死在你动物园的,孤儿寡母的不容易,动物园家大业大不差那几个钱,理应赔偿。”
作者又举了两个类似的例子之后说“这种判决,都带有一定和稀泥的态度,官方只求稳定把事情压下去,至于是否公平公正,不在官方考虑范围之内,换言之,当前的中国官方并不在意公平公正,只求不闹事,自己任期内平平安安天下太平,哪怕后面洪水滔天也不关他的事。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饮鸩止渴,稳在当代,乱在千秋,当前中国闹事横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状就是这么养成的,至于闹事的那个人是否有理,并不是很重要。
这种现象带来了中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而闹事行为之所以还能存在,除了官方的和稀泥态度之外,围观群众的同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可以说其重要程度是非常大的。这种同情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人因为你泛滥的同情心受到更大的伤害。
如果这次出于善心,人道主义赔偿男子亲属,算是积了小善,毕竟这男子孤儿寡母的也的确可怜,但是行了大恶,不守规矩到如此份上还能获得赔偿,那以后谁还去守规矩。
总之,守法守规矩的有错,不守规矩的没错,这就是大恶,南京彭宇案只不过使中国道德倒退了50年,如果这个赔偿通过了,中国的法制社会也就基本崩盘了!从今以后谁还守法啊,要法律和规矩有什么用?
我不是会讲道理的人,连续出现的老虎伤人的事却让我想了很多,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听话”,要“一切行动听指挥”,而守规矩,依法办事,是成年之后自然而然就知道的。可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变的更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更愿意钻空子走捷径来获取私利了?,一个社会,到底是依法行事好还是谁拳头大谁有理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