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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方查黄扫出情趣用品或恐不足为证

(2013-11-05 13:40:40)
标签:

扫黄

皇家一号

情趣用品

河南

马庆云

杂谈

分类: 乱侃

河南警方查黄扫出情趣用品或恐不足为证

/马庆云

昨天法制晚报刊载新闻称,河南警方异地用警,对郑州“皇家一号”娱乐会所进行突击扫黄,查出一些情趣用品。仔细阅读这篇整理自河南方面郑州晚报的新闻,大伙会奇怪地发现,这次“扫黄”并没有以往扫黄的失足女掩面照片等,而只是提到在这家娱乐会所发现一些“情趣用品”,至于这些用品又到底是什么,警方也没有在新闻中给出明确答案。

最近几天,郑州“皇家一号”招聘女公关的视频广告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流传,这里边有蹊跷。全国类似的娱乐会所招聘广告海了去了,唯独这家会所的拍摄十分粗糙的广告流传起来,还被某些视频网站重点位置推荐了。一定有幕后推手,自不必说。

与“皇家一号“类似的娱乐会所,基本上各种城市都有。这些会所往往以姿色尚佳的女性作陪揽客,情状与古代青楼类似。当然,古代问鼎青楼名花除了要花银子之外,还得会写唱和对子。现在的会所,免去了写对子的俗套,直接使钱即可。姑娘们作陪,自然是要花钱的,这个可能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然而,是否构成扫黄对象,是否卖淫了,则很难界定。

我们应该先看姑娘们作陪是否违法?

中国古代很多朝代是设立类似娱乐会所的国有部门的,找姑娘们作陪,是没有问题的。到了明清,专制虽然加强,但只限制政府从业人员,法律规定,干部不得找小姐,但不限制政府公职人员之外的老百姓。从古代情况来看,我们国家的传统是,百姓可以找姑娘们陪,官员们则不行。

这是传统问题。我们再看看现代。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姑娘们在作陪中出售的是知识、演技、歌舞等等,她们只是将心理咨询师、舞蹈演员与歌手的工作搬到了从业的会所。我们很难认定,陪客便是卖淫。也是基于这一点,我们的任何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姑娘们陪客人在娱乐会所从事娱乐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然后,我们不得不追问,如何界定卖淫行为?

有当代著名小说家写过一篇小说,说一个男性与一个女性在娱乐会所发生感情火花,男性将女性带走,然后发生了关系,事毕,扫黄警察破门而入。男子和女子都认定自身行为并非卖淫嫖娼。小说的结局是扫黄办的人很尴尬。这篇小说,实乃在说卖淫嫖娼罪的界定问题。

我们稍微仔细追究一下,便会发现,这两项罪名,实在难以界定的。即使男子与女子发生性行为也发生金钱给予关系,是否就可以认定有罪呢?我是粗人,我觉得,若是俺跟一个姑娘发生了关系,俺又有点钱,姑娘缺钱,俺出于爱她,给点钱,不足为过。这么来看,卖淫行为,实在很难界定。中国司法界同仁历来有性交易合法化的呼声,这种呼声虽然尚未得到官方认可,但业已被内部多次组织讨论。数月前,口交是否构成卖淫的讨论引领网络热潮,未尝不是一次积极的尝试。

情趣用品是否能够直接证明犯罪?

在我国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女性作陪会所是违法行为,和卖淫嫖娼罪本身便很难界定的两个前提下,河南警方异地用警查抄郑州皇家一号,唯一获得的,只有一些“情趣用品“,实乃是一次“无功而返”。这些情趣用品是否被用?被用在何处?以何种形式违法?都是警方没有通过新闻披露的。

若河南警方无明确证据证明这家会所从事了卖淫犯罪,单凭搜查出来的一点“情趣用品”便匆忙定性案件,或恐很难让好事如老马者信服。按着我粗浅的法律常识来看,情趣用品,亦并非犯罪工作,不像刀枪炸药一样,发现便需要严处。这些用品,若会所能够证明,是员工携带回家使用的呢?警方难免陷入尴尬吧。

 

中国司法的进步,首先便要讲求程序正义。即便我们从情感上认定这家会所搜出情趣用品有组织卖淫的可能,但也要万事讲证据,依法办事,不靠情感武断评判。关于此事,我期待高调扫黄的河南警方给出解释和进一步的会所涉黄证据,同时,弱弱地觉得,“皇家一号”这个名字也太土鳖了吧。

 

读完文章,想见见作者的,可以猛戳下边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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