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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心医院三无药品滥用 付永胜外伤住院至植物人死亡

(2011-08-22 11:36:38)
标签:

付永胜

沧州市中心医院

杂谈

分类: 乱侃

沧州市中心医院三无药品滥用 付永胜外伤住院至植物人死亡

 

2007916,付永胜因在家中不甚跌断胳膊,由120接送沧州市中心医院骨一科治疗,该科室手术后输液治疗,924日,患者输液结束后口吐白沫,心脏停止跳动,经过抢救成为植物人,最终死亡。患者家属封存输液药品,并发现药品为三无产品,怀疑为院方滥用三无药品导致付永胜最终死亡。沧州市中心医院在付永胜死亡后,违法出具协议,一次性赔付患者家属6万元人民币,并免除死者生前全部医疗费用。死者家属不满院方行为,依法对沧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起诉。

三无输液药品成为本案关注焦点

沧州市中心医院在患者付永胜术后每日输液6瓶,在患者出现全身浮肿之后减少输液瓶数,在第八天输液时,患者发病,口吐白沫,神智不清,心脏停止跳动,被送入抢救室后,最终成为植物人,不久死亡。患者家属发现,输液药品为三无产品,要求院方进行药检。院方单方面隐藏药检结果,致使死者家属错失药检复检时间,造成药品因停放时间过长的原因不能进行检测。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沧州市中心医院,“明知故犯,有意破坏现场和欺骗隐瞒真相,是医院的故意不作为导致这一事故,至今没有一个权威部门的鉴定、报告和结论证明死者真实的死亡原因”。此案中涉及到的三无药品因院方有意拖延时间导致无法再次进行药检。

急于赔偿成为本案的又一疑点

2008110日,在付永胜死亡刚满6天之时,沧州市中心医院单方面出具“协议书”,由院方拟定所有条款,对付永胜进行了6万元的赔偿,并免除死者住院费用。在此协议书中,院方明确写到,“鉴于乙方家庭经济困难,由于患者所花费医疗费用额度较高,甲方决定资助乙方本次住院个人支付部分,并一次性资助乙方人民币陆万元整”。

院方以“资助”形式要求,“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资助上述资助款后,甲乙双方因患者付永胜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沧州市中心医院为何要以“资助”形式,在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进行死亡鉴定的情况下,草草了结这次医疗纠纷事故,成为本次医疗事故的又一疑点。

沧州市中心医院再次提起单方面调解

继一审诉讼之后,死者家属付志强、付国强依法对沧州市中心医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沧州市中心医院多次以调解名义要求死者家属签署协议,定性本次医疗事故为非院方责任。死者家属坚持依法追究院方责任,拒绝了院方单方面提出的调解协议。

沧州市中心医院为何如此迅速地要求调停,是否为掩饰院方三无药品的客观事实,成为让人思索的又一问题。院方至今未对此事进行公开表态,未回应三无药品等各种疑点。三无药品是否至今仍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使用,又是否继续造成大量医疗事故,院方至今未给出回应。针对此院三无药品的滥用情况,河北省药监局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安全稳妥的就医环境,又是否成为河北药检以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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