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石潭镇政府是不是官匪一家亲
(2010-06-25 17: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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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责任心庸品队长曾正芳石潭镇杂谈 |
分类: 乱侃 |
湘潭县石潭镇政府是不是官匪一家亲
马庆云/文
湖南一镇政府将城管承包给私人,每年收费7.3万元,在这份《目标责任状》中,湘潭县石潭镇城建监察大队(即城管队)今年必须上交7.3万元。(《华商报》)
《华商报》载,“据分管城建工作的副镇长曾正芳介绍,政府采取与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的模式,通过镇人大许可,在当地招聘人员,组建城管队(即石潭镇城建监察中队)来收费,城管队承包给了私人,队长由当地有影响、责任心强的人担任”。
我想,这里面存在三个根本为题。其一,城管队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能否向外承包?其二,镇人大通过这种承包政府的决议,是否说明人大的形同虚设。其三,队长一职是否是政府与当地土匪的一家亲行为的最好见证。
根据副镇长曾正芳的介绍,城管队向外承包,那承包一方一定是个经济个体,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事实也证明这一点是成立的,作为承包商的石潭镇城管负责人员,在责任状上明确规定今年向政府递交7.3万元。城市管理人员,本属于政府部门,而如今,石潭镇政府把自己的下辖部门以经济的形式向外承包,是否说明,只要有钱,无论是城管队,还是镇长副镇长甚至是人大,都能“依法”承包呢?如果这种承包形式成立,那政府会不会只是金钱占有者的走狗呢?买官卖官的背后也是否说明着政府相关部门有着巨大的经济内幕?
存在明显违法乱纪行为的城管承包行为得到镇人大的同意,是否也从一个更直接的截面上说明,人大只是政府主管人员的附庸品,只是它们用来掩盖自身劣迹的挡箭牌?一旦有合理并且优秀的政绩出现,就是镇长副镇长的,但凡有一丁点的质疑,就都是人大决定的,人大本身这个附庸品成为某些人以人民的名义为自己顶罪的替罪羊。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在湘潭县的石潭镇却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不能不让人质疑人大制度到底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得到落实,是否已经成为不合法行政行为出现的最佳挡箭牌?以人民的名义侵害人民的行为背后到底站着哪些既得利益者,这值得我们质问。
曾正芳说城管队长由当地有影响、责任心强的人担当。有影响和责任心强,本身就是个模糊概念。判断影响力的标准时什么?是这个人的声音大若洪钟呢,还是这个人杀人不见血?是这个人能够到哪都吃得开呢,还是这个人敢横行乡里?再说到责任心,责任心的具体外现又是什么?我们的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说你有责任心你就有责任心没有责任心也有责任心呢?同时,这种责任又是对谁的?对当地百姓的呢,还是对政府的?从石潭镇的目标责任书来看,应该是对政府的7.3万元责任。政府需要的责任难道只是向民众收钱,所谓的管理就是收费吗?地方政府明目张胆的乱收费现象极其普遍,这里面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更值得我们关注。综合石潭镇的这两个标准,笔者认为,只有当地最有势力的黑社会老大才符合这个标准——靠着黑色暴力获得的影响力是妇孺皆知的,而在黑色暴力下的强征厚敛又是可以有恃无恐的,在政府授予的大队长头衔的庇护下,黑色暴力成为红色经典,并且以人大的名义长期合法存在!
石潭镇的城管队长是不是当地的黑社会头目这还没有相关报道,但他本人在当地是否行凶作恶却值得调查。当地百姓又怎么看待这个有影响力有责任心的队长,是夹道欢迎还是道路以目?是谁纵容了这种黑色势力的增长,我们不能只看到队长,不去看队长背后的靠山。
同时,《华商报》还撰文指出,城管队工作人员的日常工资是自给自足的,除了上缴的7.3万元之外,均可留下来作为成员工资。这势必增长城管乱收费的恶劣现象,指标之外的都是它们自己的,它们一定会利用手中的伪职权来横征暴敛。石潭镇政府对这些在有影响力的队长带领下的城管队员的日常行为又是否进行了合理地监督?对它们的财政问题又是否进行了有力地控制?在种种事实面前,不能不说,石潭镇政府已经和这位“有影响力”的队长一家亲了。
如果每年上缴固定数额人民币就可以承包政府的话,那是否石潭镇政府也向外承包?这种部门之间的关系仅仅剩下金钱数额的现象,也正好说明某些地方政府管理就是乱收费的本质。谁在这场权钱的交易中扮演了有恃无恐的角色,我们在追问的同时,不妨提醒它的上级政府——人民很生气,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