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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律师 与死磕

(2015-12-12 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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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死刑 律师 与死磕

2015-12-12 储殷 储殷看世界
死刑 <wbr>律师 <wbr>与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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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终于有了结果。与二审时的激烈争执相比,对死刑的核准,社会上相对平静。可以说,死刑虽然不可避免,但是林家也许本可以争取死缓的结果。只是一审时反应迟缓,二审时策略失误,的确有太多值得检讨的地方。坦率而言,二审时的律师策略非常让人不解,用挑衅公众的方式来冲撞司法,也许在美国可以算兵行险着,但是在中国却近似于找死。律师故意选择了一条最难却最引人注目的方式去操作案件,的确有把当事人当做炒作自己名声的跳板,却不考虑自己的辩护到底是否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嫌疑。我认识很多优秀的律师,他们并不认同这种套路。
死刑 <wbr>律师 <wbr>与死磕

在中国,律师的场子很乱,有的律师与其说是像一个理性、客观的法律人,不如说是像一个混迹绿林的江湖人。造成这种乱象的原因大致有三个,其一,是中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由于没有贵族精神的支撑,其实更接近一个讼师的利益圈,因此鱼龙混杂成为了常态。其二是在一些业务领域内,信息是高度不对称的。当事人几乎无从了解律师的水平,除了熟人的推荐,靠的就是所谓的“名气”。而这个名气,有的是实至名归,有的则是通过炒作得来的泡沫。一旦有社会关注的案件发生,很多律师如嗜血的苍蝇飞扑而来,不要说免费代理,甚至恨不得付费代理,图的其实不过是自己能够赢得“名气”。在很多时候,在名气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正当程序之间,这些律师甚至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其三则是中国的很多案子,靠律师其实用处不大。就不用说那些定调的、定性的案子,就是正常情况下,以法官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其实也很出现这个结果。这个时候一些律师就只能通过行为艺术来向当事人证明,我已经尽力了。如何表演?无非是要符合当事人通过电影里得来的对于好律师的印象,大声咆哮,奋力抗议,激情昂扬。在越是能检验实力的业务领域,这种作秀的律师就越少,最典型的就是民商法领域。而越是司法环境复杂,难以检验业务实力的地方,剧场式辩护的情况就越常见。

坦率而言,司法环境与律师的个人选择都有责任。在很多时候,一些死磕律师未必是捍卫法治,倒是有卖直求名的嫌疑,这些人其实最适合做的是网络营销。林家的案子,我一直深深怀疑,辩护上要走受害者自己病死的路子,真的合适吗?律师的战术当然是搏足了眼球,但是这对林姓犯罪嫌疑人保命真的有帮助吗?

死刑 <wbr>律师 <wbr>与死磕
至于死刑的存废,有一篇老文其实也说过了,那就是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一些知识分子在废除死刑上的激进态度与社会大众“杀人偿命”的朴素情感形成的激烈的冲突,对于困难重重的中国法治进程而言并非好事。就当前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以及传统的文化背景而言,中国社会还不到废除死刑的时候。
死刑的存废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是不同社会由于其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以及所处的不同情境而产生的特殊结果。西欧对于死刑的废除,很大程度上由于其独特的基督教文明。在基督教看来,人的生命由上帝赋予,自然不应由世俗权力所剥夺。人的生死由上帝审判,因此不必非要在人世间寻求复仇与报应。这种根深蒂固的信仰,其实是欧洲诸国废除死刑的核心要素。这也是目前废除死刑的大多为基督教国家的原因。值得指出的是,废除死刑之所以成为欧洲的潮流,除了文化上易于接受的原因之外,欧盟的扩张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些国家为了能够加入欧盟或是提升与欧盟的关系,被迫废除了死刑。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就是土耳其。
死刑 <wbr>律师 <wbr>与死磕
死刑存废与否并不必然代表社会文明程度的低或高。以美国为例,在废除死刑的16个州里,恰恰是比较落后、蛮荒的威斯康星、密歇根、阿拉斯加这些州先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最高的纽约是在2007年才废除死刑,比威斯康星整整晚了154年。有死刑并不意味着滥杀,没有死刑而代之以无假释的终身监禁,也未必不是“生不如死”的残酷。中国社会的死刑较多的确是个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少杀、慎杀甚至尽量不杀(死缓)来解决,而不必一概而论地废除死刑。如果我们不去刻意夸大网上的一些偏激言论,就会发现,大多数人绝不是嗜血的野蛮复仇者,他们通常只是要求对令人发指的残酷罪犯施以死刑。
平心而论,主张废除死刑的大多数理由未必没有道理,比如,死刑的威慑作用其实有限、死刑让冤案难以平反、死刑在本质上是血腥的复仇等。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面对法律人与民众的分歧。理论上,法律人不应向任何人让步,不论他是国王还是平民,法律人永远只应忠诚于法律、忠诚于理性,但是中国的法律之路是复杂的,大多数人还对法律将信将疑,还对情、理、法的关系梳理不清。这个时候,一方面当然要教育民众,另一方面也需要争取他们。
在一个法治刚刚起步的国家,与民众情绪相抵触的法律,很难获得认同。法治在本质上不是依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暴力来实现的,它的权威来自于社会的认同。尼克松不是输给了法律,是输给了白宫外支持法律的民众。我个人非常希望有一天,中国废除死刑,但在大多数人都不认同的时候,这很难短期内成为现实。你可以说这是民众的偏见,这是民众的情绪,可在法治起步的阶段,争取民众的认同是法律人最大的任务。法律是人民对秩序、安全、自由等诸多问题的权衡,法治不是知识分子敲打键盘就可以实现的,它无法离开人民。在民意面前,只要不是重大的、根本性的原则,一切都可以商量,也应该可以商量。中国的法治不能没有理想主义,有理想才能有方向,但中国的法治也必须有现实主义,唯有脚踏实地才能奔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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