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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村规:不是处女不分地

(2011-01-18 21:06:45)
标签:

吴治平

流动妇女

土地权益

调查

杂谈

重庆一农村“不是处女不分地”

律师呼吁建制审村规

南都讯 记者 陈宝成 

“重庆大足县B村二社甚至出台这样的村规:外出未婚打工女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不是处女不分地。”这一荒唐的村规,折射出我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堪忧的现状。对此,有律师呼吁建立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

南都记者从1月18日发布的《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中获悉,流动妇女失地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变迁,而村规民约则流动妇女土地权利得不到落实或受侵害的根源之一。

《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在北京地区开展了“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项目,被调查的1000多名妇女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

该调查报告披露,在全体被访者中,20%的流动妇女没有土地,在这些失地妇女中有49.6%的妇女表示是在结婚时失去土地,有31.8%的妇女表示是因婚变失去土地。

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秘书长、该调查报告主编吴治平向南都记者介绍,有损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在调查过程中屡见不鲜;重庆大足县的这一村规既是其中之一。

据吴治平介绍,因涉及土地补偿款分配,重庆大足县B村二社做出这一村规,并通知几个在外打工女子回乡做“贞节鉴定”。按照当地习俗,认定结婚条件有三:一是领取结婚证;二是未领结婚证但在村里办了酒席;三是虽没办酒席也没领结婚证但却同居。

“这些规定漠视了妇女对婚姻的实际需要,剥夺了妇女所享有的晚甚至不结婚的权利。”吴治平说:“因此这一规定在被媒体报道后已经取消。”

但还有为数众多未被曝光的村规仍在大行其道。吴治平认为,流动妇女失地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村规民约:“在当下农村,一些村规民约仍具有性别歧视的倾向,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盲区。”

南都记者从这份调查报告中获悉,一些村规民约忽略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隐性强调了男性村民的权利;有的村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作为侵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特别是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大龄女、出嫁女、嫁城女和离婚女的土地权益,进而导致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对此该如何处理?与会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认为,当下一些农村的土地问题,都是通过村规民约来实施的,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却多有违法之处。因此她建议建立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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