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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孩性安全”(下):保护女孩,学校责任也重要

(2009-06-26 05:06:18)
标签:

吴治平

留守女孩

性安全

杂谈

分类: 评论

《农家女》杂志记者郑巧访北京青少年法院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实录:

    保护留守女孩性安全,家庭防护固然十分重要,学校和社会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采访时,一些妈妈们也曾问道,如果女儿在学校受到类似侵害,学校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学校是否有义务照看好我的女儿?带着这一类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的青少年问题专家、北京青少年法院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记者:校园性侵害案例中,学校是否存在一些制度或管理方面的问题?

    佟丽华:是的。学校对于教师教育、管理的松懈是校园性侵害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一些学校没有建立对教师的定期教育制度,没有将预防性侵害作为重点工作,法制观念淡薄。于是,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学校内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中都成了不法教师的作案场所,有些猥亵案件还发生在讲台上。

更加严重的是,有的学校发现了这样的老师,居然作为中间人努力促成“私了”,甚至将违法的老师保释出来。“私了”或保释出来之后,学校不仅不给予任何处分,反而继续让其重新走上课堂“为人师表”。

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校园内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虽然校园安全已经成为教育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但是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学校还是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有的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巡查,也没有给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校外人员能够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犯罪。在个别案件中,有的学校面对已经出现的危险,不但没有亡羊补牢,还对家长的建议或投诉坐视不理。

另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校园周边治安不好潜伏在学校门口等待上学、放学的学生,通过哄骗或者拦截等方式将其带走实施强奸,或者让受害人提供色情服务。备受关注的习水案件就是这种案例的代表。

    记者:学校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佟丽华: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上岗培训的必修课,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等。应该严格把关,防止个别“害群之马”混入教师队伍,为中小学生营造温馨、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其次,学校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建立门卫制度,加强对学校闲置以及废弃房屋的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教师值班、对学生宿舍的巡查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以及自护的安全教育,使其发现有受到伤害的可能时及时报告。

    记者:是否有法律条文规定了学校在保护学生性安全方面的义务?

    佟丽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学生受到伤害具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有人提出,保护留守女孩的性安全是一项宏大的综合治理工程,有赖于各个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是这样吗?

    佟丽华:对,这其实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才能有效防范。譬如公安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2005年,公安部还下发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这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严厉打击犯罪分子,还应当和学校建立联动机制。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又譬如民政部门。作为家庭成员的侵害人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女孩的后续生活保障可能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民政部门应该担负起责任,代表国家对其进行监护。受害女孩生活困难或者失去生活来源的,还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救济。

另外,还可以规定社区人员、村委会干部、乡村医生或者教师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接近或者经常接触人员的举报义务,规定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注:此文原载《农家女》杂志2009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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