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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清朝女子贞操观节妇烈女吃人封建礼教 |
分类: 诗文与杂感 |
(中国妇女贞节观 史话~4~)
经过宋、元、明三代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进入清朝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为天理,“未嫁夫死”也得尽节,偶尔被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清代腐儒道学家看到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是什么事!你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女子如果做几句“闺中望月”“园里看花”之类的诗,也被斥责为“邪念”“怀春”。
清代《礼部则例》规定了:所谓“节妇”的条件,即“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所谓“贞节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
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以身殉夫,或自愿、或被迫,此风愈演愈烈。随之出现的女子教训书中,也增加了大量的宣扬贞节的内容。如康熙、乾隆年间蓝鼎元的《女学》、陈宏谟的《教女遗规》、李晚芳著的《女学言行录》、王相的《女范捷录》等等,流传甚广。
康熙初年陈廷灿著的《邮余闲记初集》中,有关于妇女的这样的见解:
人皆知妇女不可烧香看戏,余意并不宜探望亲戚及喜事宴会,即久住娘家亦非美事,归宁不可过三日,斯为得之。
居美妇人譬如蓄奇宝,苟非封藏甚密,守护甚严,未有不入穿窬之手。故凡女人,足不离内室,面不见内亲,声不使闻于外人,其或庶几乎。
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
在这里,对女子要“封藏甚密,守护甚严”,与世隔绝,“譬如蓄奇宝”,女子被视为男人占有物,不容透露。更奇的是八十老人,认为“世无贞妇,故不娶也”。可见世人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已苛严到了什么程度!
乾隆年间,山西有一个名叫“李”的人,其生理功能不全(即完全丧失性功能)。娶妻陈氏,妻子不安于李家,常逃回娘家。一次,其父把她送回婆家。谁知女儿又跑了回来,父亲气极,便活活把女儿缢死。然后,自己也自缢而死。因为在父亲看来,女儿不管嫁给什么样的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女不事二夫”,即使一辈子守活寡,也要恪守妇教。女儿逃回娘家是无脸见人的事。(钱大昕《潜研堂集》)
有的妇女遇上火灾或水灾,因不能抛头露面,有失闺训,只得固居内室活活烧死。如果恰逢被某男子救起,而自己的手足、身体碰触过男子的手或身体了,或情急之际与男子同坐在一条船上,也被看作有损贞节。于是,有的妇女为保守贞洁,宁愿再赴水火而死。
呜呼!男女之大防早己森严壁垒,而当时女子更加众志成城。倡导贞女节妇,已成社会普遍信条,一座座贞节牌坊的标立,不知有多少善良青春女子被绞杀于“贞节”名下。回顾血淋淋的封建筵席上“吃人”的惨景,思之怆然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