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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荔 |
“1号作家”名誉权案尘埃落定
被告李昀知错必改向原告道歉,原告陈玉福心胸开阔放弃赔偿
程荔/文
“1号作家”陈玉福状告武汉作者李昀案,4月13日上午由兰州市中院二审终结。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被告李昀当庭主动向原告道歉:承认自己在网上骂人、诽谤原告行为欠妥。被告律师王凤军先生(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也希望原告陈玉福大人雅量,放弃赔偿。王律师还说,李昀因为是外地人,在兰州没有工作,生活十分困难,现在又知错必改,请陈玉福放李昀一马。陈玉福当即表示:我打官司让李昀赔偿10万元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讨还公道。即然李昀今天的态度如此诚恳,不但承认自己在网上发贴骂我错了,还向我道了歉,我没有什么可说的。我同意调解,并放弃赔偿金。
陈玉福一言即出,大家都愣了!连被告都有点意外。陈玉福笑笑说,考虑到李昀今后的发展,《道歉信》可以轻描淡写。原告律师安晓蓉女士(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说:陈教授(陈玉福)之所以如此宽宏大度,关键是李昀的态度好,否则我们是不会同意调解的。被告律师王凤军先生说:你们一审时都要这样,就好了!说不定事情早就结束了!李昀说:那时候,我和陈玉福老师都在气头上,中间没有一个人调解,所以,导致了这个后果。……
双方在轻松的状态中达成了调解协议。
陈玉福认可并同意了李昀写的轻描淡写的《致歉信》:
道歉人:李昀
2007-4-13
兰州中院的法官们对双方的表现很是满意,当即整理发出了调解书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兰法民三终字第00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昀,男,1 97 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湖北武汉人,住兰州市安宁区桃海小区3号楼603室。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陈玉萍,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福,男,1 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202号。
委托代理人:安晓蓉,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昀因与被上诉人陈玉福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 006)城白民初字第1 97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07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
李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军,被上诉人陈玉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晓
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李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删除其在《甘肃文
学网》、《新浪网》、《雪漠文化网》上发表的《合作中的诡谲一一我
和作家陈玉福合作写(国家宝藏>的经过》、《(合作中
的诡谲>(续2)我与陈玉福合作的过程》、《合作中的诡谲(续1)》、
《“1号作家"勿犯众怒》等文章及回帖,删除《1号商人》、《国家
宝藏》、《西部人》三部文章;
二、上诉人李昀向被上诉人陈玉福书写《致歉信》一封(内容
如下:李昀于2 006年4月1 0日,在甘肃省文学网所发《合作中的
诡谲一一我和作家陈玉福合作写<1号商人)、(国家宝藏)的经过》、
《(合作中的诡谲)(续2)我与陈玉福合作的过程》、《合作中的诡谲(续1)》等文章中用词不妥,方式不当,给陈玉福的名誉造成了
影响,为消除影响,特此向陈玉福先生赔礼道歉。),并将该致歉信
在《甘肃文学网》、《新浪网》、《雪漠文化网》等网站公开刊登三个
月,在《兰州晨报》、《兰州晚报》等报刊公开报道;
三、被上诉人陈玉福与上诉人李昀自愿解除双方于2005年1
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2 005年5月30日签订的《成立“1
号’’工作室既前三年作品合作协议书》。’对双方合作尚未完成的作品
《1号商人》、《国家宝藏》(内容以兰州市中山公证处于2006年4
月21日对《甘肃文学网》的网页内容所做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中所载
的内容为准)的著作权,上诉人自愿放弃,并同意全部由被上诉人
享有。被上诉人放弃依据上述协议追究上诉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其
中包括:1、被上诉人放弃上诉人擅自在网上发表《国家宝藏》、《1号
商人》、《西部人》等作品侵犯其著作权等权益的权利;2、上诉人擅
自在网上发表《1号商人》作品侵犯了《商人》主人公权利,由
此被上诉人被罚款8万元整,被上诉人放弃向上诉人追索此8万元
的权利。)此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对上述两份协议的履行过程不再有
任何异议。
四、被上诉人放弃要求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
诉讼请求,并同意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李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收取2162.5元,由李昀负
担,剩余2162.5元退回李昀;法院专递资费200元由李昀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莹
代理审判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刘锦辉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雪莲
附录:“1号作家”一审获赔名誉赔偿金50000万元
“1号作家”陈玉福一审获赔抚慰金5000元
2006-10-3 来源:兰州晨报综合报道 浏览:10383
曾著有“1号系列”长篇小说《1号会议室》、《1号别墅》等6部书,被誉为“1号作家”的陈玉福,日前将甘肃省文学院签约作家李昀以名誉侵权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昀立即删除其在新浪网、甘肃文学网等网上发表的《合作中的诡谲———我和作家陈玉福合作写〈1号商人〉、〈国家宝藏〉的经过》等文章及《“1号作家”勿犯众怒!》的评论回复,判令李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9月29日,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李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删除其在甘肃文学网、新浪网、雪漠文化网上发表的《合作中的诡谲———我和作家陈玉福合作写〈1号商人〉、〈国家宝藏〉的经过》、《合作中的诡谲(续2)我与陈玉福合作的过程》、《合作中的诡谲(续1)》、《“1号作家”勿犯众怒!》等文章及回帖。李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甘肃文学网、新浪网、雪漠文化网上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查的道歉声明,向陈玉福赔礼道歉,为陈玉福消除影响;逾期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其登载费用由李昀承担。李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陈玉福精神抚慰金5000元。 (郝冬白 何爱民 责编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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