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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联法硕独家资料国庆考点班法制史(续)

(2015-11-08 13:12:41)
标签:

四联法硕

考研政治

法律硕士

分类: 资料信息

专题八:汉代文帝、景帝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真题链接:

2012-35.下列关于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①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②劓刑改为笞五百;③斩左趾改为笞三百;④制定《箠令》;⑤为后来确立封建五刑打下了基础。叙述正确的有(      )。

A.③②

B.②

C.④

D.⑤①

2010-42在汉文帝是三年的刑制改革中,用于替代刑的刑罪是(   

A.笞三百  

B.笞五百  

C.弃市  

D.髨钳城旦舂

2009—42.在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用以替代黥刑的刑罚是(     )。

A.笞三百 

B.笞五百

 C.弃市 

 D.髡钳城旦舂

专题九:汉代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录囚制度 
  (二)春秋决狱
  1.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三)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真题链接:

  2015—35.汉朝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官府判决的,可申请重审。这一诉讼程序称为(      

录囚

A.乞鞫

B.举劾

C.读鞫

 

专题十: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真题链接:

分析题:第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2014—69.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案

(1)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相隐)。

(2)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第一,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第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需上请;第三,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2007—76.简论汉宣帝时确立的“亲亲得相匿”原则。

2006-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专题十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变化
  (一)《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正式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真题链接:

2013—37 首次明确区分律和令,从而解决了秦汉以来律令混杂问题的古代律典是(      

A晋律

B新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2012-36.《晋律》首先确立了下列哪项制度(        )。

A.准五服以治罪

B.官当

C.重罪十条

D.八议

2008—40.按照中国古代“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相对于侵犯一般人而言,法律对侄子殴打叔父行为的处罚
 A.更轻
 B.更重
 C.同等

 D.视情况而定

2015—36.中国刑律中最早规定“准五服以治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贞观律

D.泰始律

2015—39.“八议”是中国古代优遇官僚贵族的法律制度,即指八种人犯罪可经议罪减免刑法。“八议”中“议宾”的对象是指(       

A.皇亲国戚

B.贤人能臣

C.前朝皇室宗亲

D.三品以上职事官

2013—29(法学).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下列选项中属于“五服”之亲的有(     

A.斩衰

B.大功

C.小功

D.缌麻

2015—18.《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的篇名是(      

具律

刑名

名例

法例

 

    (三)《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真题链接:

    2007-69.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专题十二:十恶

  (一)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二)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真题链接:

2015-34.京兆府民人张三与邻人李四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展成为殴斗,张三被李四打伤。当夜,张三持利刃潜入李四家,将李四及其家人五口全部杀死。三天后,张三被官府缉拿归案。若此案发生于唐玄宗天宝年间,依照唐律关于“十恶”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恶逆

    B.不道

    C.不义

    D.谋大逆

2014—38.下列关于“十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十恶”制度首立于唐朝

   B.“十恶”是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的

   C.官僚贵族犯“十恶”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

   D.“十恶”中的“谋大逆”是指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2014—17(法学).依照唐律的规定,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的行 为属于“十恶”罪中的(      )。

A.恶逆      

B.不孝

C.大不敬    

D.谋大逆

2008—39.依照唐宋时期法律的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十恶”犯罪中的
  A.谋大逆
  B.恶逆
  C.不孝
  D.不睦

2007—37.最早正式规定“十恶”制度的法典是(     )。
  A.开皇律

B.泰始律 

C.贞观律 

D.北齐律

  专题十三:唐律中的刑罚原则——类推原则与化外人原则

  (一)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真题链接:

2010—69(非法学).《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 ,举轻以明重。

论述中国法制知识的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 上述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第二, 试结合引用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上述原则

第三、 唐律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

  (二)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真题链接:

2012-42.唐朝贞观年间,一名日本人在长安殴打一名波斯人,造成该波斯人重伤,关于处理此案所应该依据的法律有以下一些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双方协商选择唐朝、日本或波斯的法律处理

B.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C.按照日本的法律处理

D.按照波斯的法律处理

2011-38(法学).(20)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日: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唐律疏议·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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