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穿囚服受审也是司法公正的宣言
2015年2月27
本报评论员周东飞
2月26日,最高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意见》提出七个方面共计65项司法改革举措。其中,第11项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这样一则很细节化的规定,让人回想起今年元月份发生的一则庭审新闻: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在受审时提出,刘铁男、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他索性自行脱下了黄马甲。一个多月前的这个小插曲,实际上表明了最高院相关规定的必要性。关于穿囚服受审还是脱囚服受审,此前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的公法精神,要求被告人穿着囚服受审至少是不合法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看,周文斌自行脱下黄马甲之举实属主张自我权利的行为。同时,刘铁男、房祖名受审时未穿黄马甲也仅仅是合法权益得到落实,而非额外待遇。但问题也正出在这里,为什么同样的合法权利在刘铁男、房祖名那里就可以实现,而周文斌主动要求却遭到审判长的拒绝?从表面上看,这是各地具体规定不同造成的。根据见诸媒体的资料,此前已有福建厦门、四川、河南、山东枣庄、深圳、天津等省市探索实施了庭审中被告人“自由着装”的规定。这些地方之外的法院,因为看不到“上面规定”而拒绝被告人脱掉囚服,似乎也符合某种现实的逻辑。
但是,细究起来,周文斌案审判长的拒绝行为仍然不见得能够理直气壮。因为不但找不到拒绝的法律依据,而且来自最高院的说法明显对被告人周文斌有利。早在2013年12月,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就曾公开表示,最高院已经明确要求庭审时不允许强制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穿囚服受审“惯例”,能够近乎倔强地被延续下去,至少表明在一些地方给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的思维仍然没有得到改变。在如此现实语境当中,最高法院以赋权的方式为被告人脱去囚服,自有其必要性。
此前,关于庭审中要不要穿囚服的讨论中,主张强制穿囚服的声音几乎没有,但是赞成脱去囚服的声音也还存在细微的区分。一种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为代表,他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主张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脱去“号服”。另一种意见出自一位刑法专家,他认为在受审穿不穿囚服的问题上,应该给被告人以选择权,理由是有被告人愿意以穿囚服受审的方式表达认罪伏法的态度。这位专家可能没有想过,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已经在被迫穿囚服受审,如果法规给出“既可也可”式的模糊规定,那就等于在给一种新的“被自愿”提供授权。
或许正是因了这样一层考虑,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禁止。在赞赏此种态度的同时,更应当理顺这种决策背后的逻辑。此举是为彰显司法文明而生,因为被告人并非罪犯,在经过审判被宣告有罪之前,他们不应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但这只是“无罪推定”原则所推导出的结论之一,结论之二则指向司法公正的更深刻命题。穿不穿囚服,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但是让被告人穿着囚服受审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陈旧逻辑。“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只要是被侦查机关抓获的“人犯”一上法庭就被假定为罪犯。在这样的逻辑之下,司法公正是难以保障的。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既是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举措,同时也是给予司法机关的暗示与提醒:被告人没有罪犯的标签,有罪或无罪需要“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决定。此举是对司法文明的宣告,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宣告。于价值而论,后者显然更关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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