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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南阳杨金德案,自查自纠难澄清“与狗同笼”案

(2011-10-21 12:09:42)
标签:

杨金德

刑讯逼供

南阳市公安局

河南省高级法院

唐河县看守所

杂谈

分类: 南阳杨金德案

朱明勇按:实在不想与南阳官方讨论杨金德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人是站着进去的,躺着出来的,这一点还需要什么来证明,眼睛上、耳朵上、手指上的医用纱布和胶布是进看守所后贴上去的,为什么。体检前又强行撕掉,手上被用钳子扭过的指甲杨金德是留着鉴定的,在体检前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按在地上剪掉,你还能相信什么?

杨金德案目前是在二审阶段,涉及刑讯逼供的问题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应该在法庭审理中由被告人提起,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刑讯逼供的警察进行讯问。而南阳来个掩耳盗铃,公安局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并且由政府出面组织所谓的调查组,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明文规定,刑事诉讼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南阳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已经构成对司法的干预。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南阳市、河南省检察院均对此事不介入调查,反而任由被控告实行刑讯逼供的南阳市公安局非法接触被告人,其意图不言而明。

需要指出的是,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公安机关绝对没有权利接触被告人,而现在被控告实施刑讯逼供的南阳市公安局不仅接触了被告人,并毁灭了刑讯逼供的罪证。这是必须要追究的。

南阳市政府是谁决定启动干预司法的程序,南阳市公安局是谁决定将杨金德的指甲剪掉、纱布撕掉。是谁导致他的双腿“废用性肌肉萎缩”。

南阳市警犬基地设置的讯问室里到底干了些什么?

是谁违反公安部的规定没有将杨金德“立即”送往看守所?

南阳法院是谁在杨金德案件侦察尚未终结的时候炮制出一纸盖着南阳法院公章的告状公文在社会上广为散布,干起恶人先告状的勾当!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警将杨金德公司员工打伤至今为何没有人追究?

河南省高级法院,为何急于对一起并不属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在没有权利介入的情况下,发表与南阳市政府、公安局一样的申明?是谁启动这样的申明?

杨金德是政协委员、民革党员,对于这样的一起被因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的讨说法和进京上访,而被打成黑社会,公司23名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杨金德被一审判处20年有期徒刑。高院在此案二审期间,刑讯逼供尚未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发表没有刑讯逼供的言论意欲何为?没有起码法律常识的河南省高级法院领导为何不咨询一下专家,杨金德案不是一场法官作秀的露天审判活动,不是一场河南高院办理的案件,法院也不是政府机关,南阳中院和河南省高院也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这是法律规定)。河南省高院凭什么发表这样的意见?

自查自纠难澄清“与狗同笼”案  (新京报)来源新京报)

南阳市涉黑案被告人杨金德自称遭刑讯逼供“与狗同笼案”有了新进展。10月19日,大河网发布署名为“本网记者”的报道,对此做出澄清:南阳市唐河县看守所组织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杨进行了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认定杨未受刑讯逼供,所谓肛门塞啤酒瓶、警犬舔脸等“刑罚”均属谎言。

  那么,这样的澄清,真能澄得清吗?

  组织鉴定的是唐河县看守所,属南阳市警方管辖;而杨案的侦办单位正是南阳警方。此外,报道中虽然提到鉴定时有多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记者全程录像,但并没有透露他们的名字,也未见他们对鉴定结果持什么意见。这就使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打了折扣。

  最关键的是,鉴定时并没有杨金德的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权”是当下司法界积极引进的重要概念,它代表着对公权的制衡。特别是以“辟谣”为目的的鉴定,更需要有质疑的声音才能反衬出公正。让有名有姓的记者、人大代表对此次鉴定做背书,甚至公布鉴定录像,都比一则简单的通报更有公信力。

  还有,南阳市公安局针对此案成立了调查组,但报道中并没有提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介入。甚至检察院在唐河县看守所的派驻检察室,都没有参与医学鉴定,这很容易让人觉得当地警方在唱“独角戏”。

  当然,舆论也不能武断地认定杨自述的“刑讯”就是真的,但司法机关应检讨怎样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如果公检法三司都能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身正不怕影子斜,所有办案环节都没有问题,都敢向公众、媒体公示,谣言就不可能有市场,公信自然也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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