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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案子还没判岂能认定律师妨害作证

(2011-07-13 18:14:50)
标签:

杂谈

案子还没判岂能认定律师妨害作证http://e.chengdu.cn/html/2011-06/24/content_244341.htm

2011年6月24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广西北海市21日通报称,当地侦办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审讯,4名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宗刑案中4名辩护律师“全军覆没”,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此外,3名曾接受律师调查取证的女性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也因涉嫌作伪证被刑拘。

  一起还没有宣判的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被押看守所,4名辩护律师被限制人身自由,3名证人被刑拘……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外部力量都受到了严厉“控制”。人们有理由担心,接下来的诉讼过程,很可能会变成一言堂。这对公正的伤害不言而喻。

  现实中,律师妨害作证的现象的确存在。按照正常逻辑,律师是否构成妨害作证与最终判决直接相关。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才能查清和认定事实,才能由此判断哪些证据是真实可信的,哪些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北海这起案件的问题在于,法院还没判决,事实还未认定,证据还没有鉴别的情况下,已经将当事人的翻供和证人的证言认定为“伪证”。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变相代替法院认定案件证据和事实。

  在北海市的通报中,对这种违背法律常识的做法并不避讳:3名女性证人的证言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法律常识告诉人们,刑事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警方和检察院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不能称为“查明的事实”,在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以前,所有的事实在法律上都是待定状态。没有判决前,已有了“查明的事实”,十分荒唐,违背了无罪推定、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等基本的法律原则。

  报道中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北海市的通报称,经审讯,4名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首先伪证能够推翻检方指控,本身说明检方指控的证据链不够有力和严密,法院难以下判也证明了这一点。杀人是重罪,最高刑是死刑,指控证据必须全面扎实。此前,赵作海、佘祥林等一批轰动全国的冤案,背后都有证据不够严密就下判的问题。所以,对当事人翻供,证人提出新证据,检察院和警方应高度重视,应该通过缜密调查拿出更为扎实的证据支持指控,而不应轻易指控律师和证人作伪证以挽回“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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