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市优秀职工洪猛——“猛法官”玉溪新闻网 优秀职工公示
“猛法官”案件,云南方面已经做出将“猛法官”撤销庭长职务,清理出法官队伍的决定,让很多人感到为之一振,认为云南法院方面在处理公众关注问题时的确快捷、果断,似乎给了人民一个满意的结果,树立了一个“大义灭亲”的光辉形象。
但是,我必须提醒的是,如果云南方面仅仅是做出这样的处理,那其本质无外乎玩的是一种高明的障眼法。
为什么这样说?
请看,关于此案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和2006年的规定,像“猛法官”这样的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在1999年的六种或2006年的七种情形中,“猛法官”的行为符合两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按照该规定,只要构成任何一条就构成犯罪,何况是两条。也就是说“猛法官”的行为构成犯罪是不容置疑的,对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是任何人都不可以袒护的。
首先,是不是“猛法官”道歉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不!“猛法官”的非法拘禁罪是公诉案件,不是可以调解、道歉所能解决的。即便全国人民都答应了,检察机关也不能不予以追究,这就是国家公诉的意义所在。对方接受了赔礼道歉就可以不予追究,那是指在非刑事案件中才可以实现的。
其次,是不是撤销法官职务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不!我之所以说是障眼法,是基于这样的可能,撤销法官职务的后果是“猛法官”不再是法官了,但不是法官的他还可以是其他很多很多的身份。可以是公安局长,城管局长、司法局长或者其他法官以外的公职人员。
再次,清理出法官队伍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不!清理出法官队伍,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云南老百姓留下一个隐患。那就是今天被清理出法官队伍的“猛法官”,明天很可能就会进入其他公职领域甚至是除法官以外的司法队伍。试想,这是多么的可怕!如果进入警察队伍,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某一天“猛法官”(此时可能是“猛警官”)看谁不顺眼,而一枪把人家给崩了,这样的案例在我的博客中已经提到过。
云南方面这样做的猫腻是:撤销法官仅仅是撤销法官资格,清理出法官队伍(法官仅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部份),他还可以在法院做行政工作,还可以做法警、政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等,更不用说极有可能安排到其他党政机关任职。因为当地领导不会忘记他曾是一名“优秀职工”。事实上撤销法官职务、清理出法官队伍,这一切本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应有的程序。
云南方面如果秉公处理,那么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至少可以对“猛法官”予以辞退,开除公职,而不仅仅是清理出法官队伍。
当然法院方面首先这样处理也不为错,但关键问题是到今天为止,云南检察机关一直不动声色,似乎还在看什么动静。我们实在想不通,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云南检察机关不能顺理成章地依法办事,真不知道他们究竟在等待什么?
在云南,“躲猫猫案”、“小学生卖淫案”等一些本来就很普通的案件,就是因为某些部门的袒护、遮掩而演化成激起民愤的“事件”。难道今天他们还没有从这些案件的不当处理中吸取教训吗?其实人民要的仅仅是案件的真相,合法的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的公正,而不是遮遮掩掩,不是躲猫猫。给世人以真相和公正,真是很难吗?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猛法官”案件的公正处理,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如果云南方面还要在“猛法官”案件中玩“躲猫猫”,再次将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案件演绎成又一起全民关注的“猛法官”事件,那我可以说,这绝不是一般的“躲猫猫”,这简直就是在挑战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一起普通的案件,不按照法律程序启动,而是遮遮掩掩、包庇袒护,企图蒙混过关。他们真的不知道这后果的严重性吗?如果云南检察机关在已经收到受害人的控告书之后,明知“猛法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不予追究,这不又是一种渎职吗?
为什么某些部门的某些人一定要在广大民众痛苦的、抑郁的呐喊声中才能清醒,才能换回法律本来就应该实现的正义?清醒过来吧,人民在给你时间,党也在给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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