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有人说,出席二审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人员的称谓是检察员,不是公诉人。事实上,检察员与律师、法官一样同属于职务称呼;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属于功能或角色称呼。刑事审判中,核心角色有控、辩、审三方,控、辩、审三方分别由检察员、律师、法官出场,出场后他们依其在案件中所行使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而分别称为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员),而不再叫平时的称呼(检察员、律师、法官)了。这是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的,稍有点逻辑学常识的人应该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人还这样不知羞耻地乱叫?
原因有三:一是文学、逻辑学基本功差点;二是想强调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愿意尊重法庭(检察院为了强调自己权力更大,甚至经常闹出在宣布法庭全体人员起立时他们不起立的闹剧);三是为了评职称,无病呻吟地胡搅一番弄篇文章出来凑发文数(主要是检察院的人)。其实到二审法庭看一下摆在控方面前的牌子上面写的三个字是“公诉人”还是“检察员”就OK了。
检察机关人员在不同场合的工作职能是不一样的,他有公诉、侦查、民行监督、监所监督甚至原告等职能。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定要叫检察员这个外延最大的称呼,也不为错,但看了下边的例子,也许会让某人明白。
例:一个人问你妻子叫什么,你说她叫“人”,又问你女儿叫什么,你还说叫“人”。那么接下来再问你妻子和你女儿都叫“人”,难道你女儿是你妻子,或者你妻子是你女儿,请问你如何回答?
一定要说这是学术观点也就罢了,我也无心纠缠。跑到这里疯狂,来而不往也不厚道,顺便回敬一下,这疯子的基本功也差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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