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2009-06-10 09: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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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一、故意伤害的受害人是邓贵大一个人还是包括黄德智。因为据报道,黄德智也被刺伤,而且住院多天,还在宜昌大医院治疗,并且当时不宜鉴定。试想一下如果仅仅是手臂刺伤,用尺子量一下伤口的长度即可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均构成轻伤),可见黄德智伤势不轻。但是不管怎样,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应该对黄德智的伤情作出鉴定。看看到底是轻微伤还是轻伤、重伤。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在没有邓玉娇与黄德智达成调解协议之前,检察机关不将黄德智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告知黄德智相关诉讼权利是玩忽职守。同时,不管黄德智是什么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还应该告知邓贵大家属和黄德智本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一并审理邓玉娇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依然是检察机关失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